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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的情形包括哪些

1、共同危險行為致人損害責任

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的情形包括哪些

共同危險行為也叫準共同侵權行為,它是指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實施有侵害他人權利的危險,且給他人造成損害後不能判明是誰實施的行為。

2、僱員、法人工作人員職務行為致人損害責任

僱員與僱主、法人工作人員與法人之間肯有特定的人身領隊關係,即僱員、法人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受僱主、法人意志的支配與約束,其職務行為實際等於僱主或法人實施的行為,損害事實雖然是僱員或法人工作人員的行為造成的,但僱主、法人對僱員、工作人員的選任不當、疏於監督管理等作為或不作為的行為,卻是損害事實發生的一個主要原因,且僱主與僱員、法人與其工作人員之間有特定的利益關係。因此,僱主對僱員、法人對其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行為給他人造成的損害應承擔賠償責任。這種賠償責任應適用何種歸責原則?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筆者認為,不應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因為法律規定的無過錯責任原則只適用幾種特殊的侵權行為,僱員、法人工作人員執行職務致人損害不在此列,因此,不應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而就適用一般侵權的歸責原則,即過錯責任原則。但在這種侵權損害賠償中,受害人證明加害人的過錯尚有可能,在則舉證證明僱主或法人的過錯絕非易事,若適用一般過錯責任原則,則必然使受害人處於十分不得的地位,其合法權益難以得到法律的保護,因此應適用推定過錯責任原則,被告舉證責任倒置,由僱主或法人舉證證明自己無過錯,常用語不能或證明不足的,直接從損害事實推定盲文或法人主觀上有選任不當,疏於監督管理的過失,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3、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責任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沒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盡了監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他的民事責任。從中可看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的,也應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即從損害事實中推定監護人的疏於管理、疏於教養、疏於監督的過失,無須受害人舉證證明監護責任。監護人的證據證明自己盡了監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其民事責任,這不是適用過過錯責任原則,而是兼採了公平責任原則。

4、建築物及其他地上物致人損害責任

《民法通則》第一百二下六條規定“建築物或者其他敲詐以及建築物上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脱落、墮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證明自己無過錯的除外。”可以盾出建築物及其地上物至人損害責任也應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受害人請求賠償,無須舉證證明建築物及其他地上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對致害結果有過錯,只須舉證證明自己有損害事實,該損害事實是建築物或者其他地上物所致,所有人或管理人對該建築物或其他地上物有所有或管理關係,再從損害事實中推定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主觀上有而要求該物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擔民事責任。所有人或管理人主張自己無過錯的,須舉證證明,不能證明或證明不足的,則推定成立,應承擔賠償責任,確能證明,免除其責任。

5、醫療損害責任

醫療是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的竟合,具有較強的技術性和專業性。在醫療損害賠償案件中,受害人往往對醫學知識缺乏基本瞭解,受害人是弱者,難以舉證證明致害人在醫療服務中有過錯,如果適用一般過錯責任原則,勢必使受害人一開始就處於十分不地位。同時,有關行政又為受害人舉證設置的障礙,衞生部《關於<醫療事故處理辦法>若干問題的説明》中規定:“對於在診療過程中的醫療記錄,病員或其親屬無權查閲。”因此,醫療損害賠償責任也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只要受害人能證明損害事實的存在,損害事實與醫療單位的行為有因果關係,如果醫療不以憮過錯,就推定醫療單位有,應承擔民事責任。

主要也就是上述的五種情況。當然,有些情形可能會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或者過錯責任原則,這就要根據實際的情況分析處理了。要是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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