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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下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醫療機構有哪些免責事由?

一、推定有過錯的情況

哪些情形下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醫療機構有哪些免責事由?

侵權責任法第58條規定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診療規範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例資料;

(三)偽造,篡改或者銷燬病例資料。

本律師認為應當從一下幾方面來理解該規定:

1, 本條第一項規定的違反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是醫療機構存在過錯的表面證據,並且是一種很強的表面證據,因此,本條規定這種情形下推定存在過錯。但醫務人員有過錯與違反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診療規範的規定畢竟不是一個概念。例如,遇有搶救危機患者等特殊情況,醫務人員可能採取不太規範的行為,但如果證明在當時情況下該行為是合理的,就可以認為醫療機構沒有過錯,但醫療機構有對此合理性承擔舉證責任。

2, 本條第二和第三項規定了醫療機構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例資料和偽造,篡改或者銷燬病例資料。這兩項情形,一方面反映了醫療機構的惡意,另一方面使患者難於取得與醫療糾紛有關的證據資料,這時再讓患者舉證已不合理。因此,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患者有損害,因本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並非當然認定醫療機構有過錯。也就是説,醫療機構可以提出反證證明自己沒有過錯。

綜上,作為法律的具體使用和維護者,我們不僅要熟悉和掌握法律的具體規定,更要充分理解和運用法律,更好的服務社會,維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

二、醫院的免責事由

第六十條 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範的診療;

(二)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

(三)限於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

前款第一項情形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以上便是對問題哪些情形下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醫療機構有哪些免責事由?的簡單回答,從文章中不難看出,當醫療機構出現刻意隱瞞銷燬證據的情況的時候,法院將推定醫療機構需要承擔責任。但是對於醫療機構來説在有些情況下出現醫療糾紛是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