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損害過錯推定的情形有哪些?
一、醫療損害過錯推定的情形有哪些?
醫療損害過錯推定的情形有:
2、 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例資料;
3、遺失、偽造、篡改或者違法銷燬病歷資料。
醫療過錯,屬於過錯的一種。在依據醫療水準判斷醫方的過錯時,必須注意區分醫療水準與醫學水準。
二、醫療過錯的處理流程
1.一旦發生醫療糾紛,病員及其家屬有權在發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後果發生後1年之內提出醫療事故或者事件的鑑定。
2.病員死亡的,其家屬應當在病員死亡後或收到屍檢報告單後15天內提出醫療事故或者事件的鑑定。其中屍檢的申請,則應當在病員死亡後48小時內提出,由所在地衞生局指定的病理解剖部門進行。
3.醫療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鑑定結論書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鑑定結論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4.雙方當事人對鑑定結論沒有異議的,可以就處理方案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區、縣或醫科大學申請處理。對該處理決定不服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接到處理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省、自治區或直轄市衞生行政部門申請複議,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對所在省、自治區或直轄市衞生行政部門所作的處理決定或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或複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醫療過錯的認定需要滿足相應的情況,一旦滿足三條中的其中一條或以上的,就基本可以認定為醫療過錯,並需要對於患者進行賠償。醫療過錯屬於一種比較嚴重的醫療事故行為,很有可能對於患者造成不能挽回的傷害,因此國家對於醫療過錯的處罰也是比較嚴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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