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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下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哪些情形下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診療規範的規定;(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例資料;(三)偽造,篡改或者銷燬病例資料。
違反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是醫療機構存在過錯的表面證據,並且是一種很強的表面證據,因此,本條規定這種情形下推定存在過錯。但醫務人員有過錯與違反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診療規範的規定畢竟不是一個概念。例如,遇有搶救危機患者等特殊情況,醫務人員可能採取不太規範的行為,但如果證明在當時情況下該行為是合理的,就可以認為醫療機構沒有過錯,但醫療機構有對此合理性承擔舉證責任。
醫療機構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例資料和偽造,篡改或者銷燬病例資料。這兩項情形,一方面反映了醫療機構的惡意,另一方面使患者難於取得與醫療糾紛有關的證據資料,這時再讓患者舉證已不合理。因此,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法律依據
《侵權責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五十八條
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診療規範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例資料;
(三)偽造,篡改或者銷燬病例資料。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條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説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具體説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明確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説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説明,並取得其明確同意。

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