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哪些情形下,醫院存在醫療過錯的行政責任?
現實生活中,有些醫院因為管理不當,醫務人員業務素質低,偶爾會發生醫療事故。如果對患者造成人身傷害,醫院可能就會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那麼,在哪些情形下,醫院存在醫療過錯的行政責任?醫療事故行政處理程序是什麼?下面本站小編結合有關資料,給大家整理了一篇文章,讓我們往下閲讀。
一、醫院承擔行政責任的情形
醫院等醫療機構違反《處理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衞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一)未如實告知患者病情、醫療措施和醫療風險的;
(二)沒有正當理由,拒絕為患者提供複印或者複製資料服務的;
(三)未按照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要求書寫和妥善保管病歷資料的;
(八)未在規定時間內向衞生行政部門報告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
(九)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向衞生行政部門報告醫療事故的;
(十)未按照規定進行和保存、處理屍體的。
(四)未在規定時間內補記搶救工作病歷內容的;
(五)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封存、保管和啟封病歷資料和實物的;
(六)未設置醫療服務質量監控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的;
(七)未制定有關醫療事故防範和處理預案的。
二、醫療事故行政處理程序
行政處理程序的幾個步驟:
(一)對重大醫療過失行為進行調查
1、縣(市)區衞生行政部門接到轄區內醫療機構關於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後,除責令醫療機構採取必要的醫療救治措施,防止損害後果擴大外,應立即組織專人進行調查;
2、參加調查人員應包括衞生行政管理人員和有關醫學專家;
3、對事件進行認真的調查研究,查證核實後,提出調查處理意見(對於事實清楚、因果關係明確的重大醫療過失行為,衞生行政部門可以判定為醫療事故。對於因醫學科學的技術性、專業性和複雜性無法判定是否屬於醫療事故或需要明確重大醫療過失行為與患者人身損害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損害程度的,應當交由市醫學會組織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二)對醫療機構報告的醫療事故進行審核並逐級報告
1、醫療事故發生醫療事故後應向其所在地縣(市)區衞生行政 部門報告,報告時限可以在醫療事故發生後及時報告,也可以按年度報告。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大醫療過失行為時,醫療機構應當在過失行為發生後的12小時內向所在地縣(市)區衞生行政部門報告:
①醫療過失行為導致患者死亡或可能為二級以上醫療事故的;
②醫療過失行為導致3人以上(含3人)患者人身損害後果的;
③衞生部或本省衞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2、醫療機構向衞生行政部門報告的內容包括:報告單位、報告時間;事故發生時間、地點、經過、後果(死亡、殘廢、器官損傷、功能障礙以及其他人身損害後果等);醫患雙方當事人的情況;死亡患者是否、屍檢結果;初步處理意見等。
醫院是治病救人的地方,醫務人員應該盡心盡力,減少醫療事故的發生。針對醫院存在醫療過錯的行政責任,也有相關行政處理程序。對於造成醫療事故的直接負責人員,醫院會給予警告、記過等行政處罰並處以罰金。並且對患者還應該進行相關的經濟賠償,以安慰患者,降低醫患糾紛發生的概率。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許昌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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