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過錯責任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一、醫療機構過失責任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遺失、偽造、篡改或者違法銷燬病歷資料。
根據《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遺失、偽造、篡改或者違法銷燬病歷資料。
二、醫療機構有過錯是否要承擔全部責任?
不一定
依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專家鑑定組應當綜合分析醫療過失行為在導致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狀況等因素,判定醫療過失行為的責任程度。醫療事故中醫療過失行為責任程度分為:
(一)完全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完全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
(二)主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三)次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次要作用。
(四)輕微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絕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輕微作用。
故確定賠償時應根據醫療機構的過錯責任大小來劃分:醫療機構負全部責任的,應承擔全部損失的100%;負主要責任的,應承擔全部損失的60%-90%;負次要責任的,應承擔全部損失的10%-40%;負輕微責任的,應承擔全部損失的10%。
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範的診療;
(二)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
(三)限於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
醫療機關有過錯造成患者傷亡的話,不一定要承擔全部的責任,按照事情的具體情況承擔全部責任;主要責任;次要責任和輕微責任等。主要承擔一般是承擔70%左右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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