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醫療事故鑑定有沒有時間限制

醫療事故鑑定有沒有時間限制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大多數情況下的醫療事故,進行技術鑑定的時間期限有下面幾個:

(一)、正常情況下的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是有一定時效的。依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二款:1年之內,就可以向相關行政的衞生部門提交關於醫療事故異議的申請。”這樣看來,醫療事故的鑑定時間期效是一年,也就是剛才説到的,本人知道或者需要本人知道損傷後果出現之後的一年。假如受害者已經死亡,那麼時效就變味死亡後的一年之內,就需要向相關部門提交鑑定申請;但是如果損傷的事情在很多年之後才被注意到,那麼從發現之後起的一年都是有效的,不過不能大於20年,否則人民法院不對這種情況進行保護,申請鑑定也缺少實際意義。

(二)如果要進行屍檢,也是有規定好的的申請期限的。在一般來説,在受害者死亡的前提下,用過屍體檢查來查明死亡原由是能夠實施後續的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先決條件。不過要考慮到屍體死亡之後保存的物理和化學的各項參數,會受到空氣濕度、温度等環境影響因素,所以説考慮到這些因素就必須要規定好時間限制。依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受害者死亡,如果醫患雙方的當事人無法確定死因,以及對死因存在不同意見的,必須要在受害者死亡後的7日。需要注意的是,屍檢必須有死者家人的同意和簽字才能進行。而且屍檢需要具有國家規定的資質的機構去進行,同理,需要醫療解剖專業的人員。接受屍體檢查任務的部門以及病理技術人員同樣承擔了實施檢查的義務。對醫療事故有異議的雙方當事人都允許自行邀請法醫病理的專業人員參與一同屍檢,或者可以選擇派出代理人蔘與觀察過程。如果發現有拒絕和拖延的情況,並且導致超過法定時效的,對死因的判斷有嚴重影響的,所有這人都應該由拖延方承擔。”這裏我們還要強調一點是在進行屍檢時,申請時間是不變期間,切記不可以超過時間。

(三)、如果需要再次申請技術鑑定也是有時間限制。根據我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二條:如果受害者以及代理人關於第一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結果不滿意的,應該在接收到首次結論當日起51日之內,就對醫療部門當地的衞生部門申請再次鑑定。

標籤:醫療事故 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