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過錯鑑定時間限制是怎樣規定的
一、司法醫療過錯鑑定時間限制
司法醫療過錯鑑定,鑑定機構應當在與委託人簽訂司法鑑定協議書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委託事項的鑑定。
鑑定事項涉及複雜、疑難、特殊的技術問題或者檢驗過程需要較長時間的,經本機構負責人批准,完成鑑定的時間可以延長,延長時間一般不得超過三十個工作日。
司法鑑定機構與委託人對完成鑑定的時限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在鑑定過程中補充或者重新提取鑑定材料所需的時間,不計入鑑定時限。
二、司法鑑定機構不得受理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鑑定委託,司法鑑定機構不得受理:
(一)委託事項超出本機構司法鑑定業務範圍的;
(二)鑑定材料不真實、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三)鑑定事項的用途不合法或者違背社會公德的;
(四)鑑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鑑定執業規則或者相關鑑定技術規範的;
(五)鑑定要求超出本機構技術條件和鑑定能力的;
(六)不符合本通則第二十九條規定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情形的。
對不予受理的,應當向委託人説明理由,退還其提供的鑑定材料。
三、司法鑑定協議書包含的內容
司法鑑定機構決定受理鑑定委託的,應當與委託人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籤訂司法鑑定協議書。
司法鑑定協議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委託人和司法鑑定機構的基本情況;
(二)委託鑑定的事項及用途;
(三)委託鑑定的要求;
(四)委託鑑定事項涉及的案件的簡要情況;
(五)委託人提供的鑑定材料的目錄和數量;
(六)鑑定過程中雙方的權利、義務;
(七)鑑定費用及收取方式;
(八)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
以上就是本站小編為大家介紹的司法醫療過錯鑑定時間限制,根據相關規定,鑑定時間一般要求當事人在簽訂司法鑑定協議之後三十日內完成。如果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時也可以申請延長。此外,當事人也可以與鑑定機構自己約定鑑定時限,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揭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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