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的法醫能鑑定醫療事故嗎?
一、個人的法醫能鑑定醫療事故嗎?
個人的法醫能鑑定醫療事故,但是最終的結果不一定有效。由於實行了因果關係推定和過錯推定的舉證責任規則,因此,按照民事訴訟證據的解釋的規定,醫療事故鑑定結論當然應由醫療機構提供。因為它是醫療機構一方希望證明自己的醫療行為與受害人的損害後果之間沒有因果關係,或者是醫療機構的醫療行為不存在過失的證據。而受害人在訴訟中不必舉證證明因果關係和主觀過錯這兩項侵權責任構成要件的成立,因而在訴訟中無須提供這樣的證據。
二、哪些情況下醫學會不予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1、當事人一方直接向醫學會提出鑑定申請的;
2、醫療事故爭議涉及多個醫療機構,其中一所醫療機構所在地的醫學會已經受理的;
3、 醫療事故爭議已經人民法院調解達成協議或判決的;
4、當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司法機關委託的除外);
5、非法行醫造成患者身體健康損害的;
6、衞生部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進行醫療事故的鑑定醫療機構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1、住院患者的病程記錄、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會診意見、上級醫師查房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2、住院患者的住院志、體温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3、搶救急危患者,在規定時間內補記的病歷資料原件;
4、封存保留的輸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藥物等實物,或者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對這些物品、實物作出的檢驗報告;
5、與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有關的其他材料。
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的主要醫務工作人員因違反醫療衞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在接診運輸、登記檢查、護理治療診療等活動程序中,未盡到應有的措施和治療水平或措施不當、治療態度消極、延誤時機,告知錯誤,誤診漏診、弄虛作假錯誤干預等不良行為,以致病員智力、身體發生了不應有的損害或延誤了治療時機造成了病情加重或死亡所產生的生命財產有額外損失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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