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致人死亡鑑定的程序是怎樣的?
(一)受理
醫鑑辦接到委託書後,進行審核並出具受理通知書,自受理之日起5日內,通知雙方當事人提供鑑定所需的材料:
1、住院患者的病程記錄、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會診意見、上級醫師查房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2、住院患者的住院志、體温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3、搶救急危患者,在規定時間(6個小時)內補記的病歷資料原件;
4、封存保留的輸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藥物等實物,或者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對這些物品、實物作出的檢驗報告;
5、與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有關的其他材料。
(二)組成鑑定組
醫鑑辦根據事故爭議所涉及的學科,確定專家鑑定組的構成和人數,原則上至少為3人以上的單數,主要學科的專家不少於專家鑑定組成員的1/2。
醫鑑辦在召開鑑定會前20天之前,通知雙方當事人或其委託人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專家鑑定組成員。
雙方當事人抽取專家鑑定組成員之前,要求專家迴避的應説明理由(須迴避的專家組成員本報8月15日曾作報道)。
(三)組織鑑定
醫鑑辦在召開鑑定會前1周內通知醫、患、鑑定專家三方。出席鑑定的雙方當事人每一方人數不得超過3人。任何一方當事人的無故缺席、自行退席或拒絕參加鑑定,不影響鑑定的進行。
任何一方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鑑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原受理申請的衞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鑑定的申請,或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省、自治區、直轄市醫學會組織再次鑑定。
患者在醫院治療期間死亡,為了明確責任就需要通過醫學鑑定的程序,闡明死者的死因而確定責任人,確定了責任人就可以主張民事賠償的責任,如果責任方構成犯罪的,責任人就需要承擔刑事責任,接受法律的制裁。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醫療事故致人死亡的情況是比較常見的,涉及到相關事項的處理上,還需要根據實際的醫療情況來進行合法的認定,如果確實是屬於醫療機構造成的事故,那麼是需要樹相關人員來追究法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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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認定為醫療事故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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