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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範圍執業醫療事故不給鑑定合法嗎?

一、超範圍執業醫療事故不給鑑定合法嗎?

超範圍執業醫療事故不給鑑定合法嗎?

不合法,如果是在醫院發生的,屬於醫療事故,醫院需要承擔責任。具體賠償多少,要看事故產生的損害而定。超範圍行醫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屬於醫療事故。醫患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衞生行政部門交由醫學會組織鑑定的委託。

醫患雙方及衞生行政部門在委託鑑定時需提供:正式委託書;相關材料(醫患雙方共同委託時提供);醫療事故爭議行政處理申請書複印件(衞生行政部門提供);交納鑑定費的收據。

醫鑑辦收到委託後進行醫療事故鑑定的程序如下:

(一)受理

醫鑑辦接到委託書後,進行審核並出具受理通知書,自受理之日起5日內,通知雙方當事人提供鑑定所需的材料:

1、住院患者的病程記錄、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會診意見、上級醫師查房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2、住院患者的住院志、體温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3、搶救急危患者,在規定時間(6個小時)內補記的病歷資料原件;

4、封存保留的輸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藥物等實物,或者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對這些物品、實物作出的檢驗報告;

5、與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有關的其他材料。

(二)組成鑑定組醫鑑辦根據事故爭議所涉及的學科,確定專家鑑定組的構成和人數,原則上至少為3人以上的單數,主要學科的專家不少於專家鑑定組成員的1/2。

醫鑑辦在召開鑑定會前20天之前,通知雙方當事人或其委託人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專家鑑定組成員。

雙方當事人抽取專家鑑定組成員之前,要求專家迴避的應説明理由(須迴避的專家組成員本報8月15日曾作報道)。

(三)組織鑑定

醫鑑辦在召開鑑定會前1周內通知醫、患、鑑定專家三方。出席鑑定的雙方當事人每一方人數不得超過3人。任何一方當事人的無故缺席、自行退席或拒絕參加鑑定,不影響鑑定的進行。

任何一方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鑑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原受理申請的衞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鑑定的申請,或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省、自治區、直轄市醫學會組織再次鑑定。

二、有醫師資格的人超範圍行醫應如何認定?

這裏有兩個層次的問題,其一是醫療機構的執業範圍,其二是醫師個人的執業範圍。判斷是否超出執業範圍有以下幾個原則。

一切以執業證書所載執業範圍為限。醫療機構以《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為限,不得開展超出許可範圍的診療科目,更不能以申請執業登記的《設置申請書》中申請的執業科目為準。醫師以《醫師執業證書》中註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作為自己的執業範圍,不能以自己的《醫師資格證書》中的類別為依據。因為獲得《醫師資格證書》只表明具備了從事這個類別工作的專業資格,而並不代表已得到衞生行政部門的許可。

醫療機構的執業範圍必須與醫務人員的執業範圍重合,否則就是超範圍執業。

例如,《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中沒有涉及兒科,那麼如果醫療機構擅自開展兒科診療,顯然該醫療機構就構成了超範圍行醫;如果醫療機構的執業許可中有兒科科目,但是醫療機構指派執業範圍僅為內科的醫師進行兒科診療活動,顯然醫療機構及醫師都屬於超範圍行醫;如果甲醫師執業範圍雖為兒科,註冊地點為甲醫院,但是其未辦理相關手續即在乙醫院行醫,則甲醫師和乙醫院均構成超範圍行醫;如果甲醫師依法取得兩個類別(內科和兒科)的醫師資格,最後醫師執業註冊時選擇了內科類別註冊,那麼甲醫師再進行兒科診療行為,仍然屬於超範圍行醫。

從醫師執業範圍與醫師資格二者的關係還可以瞭解到,前者與醫師接受過什麼樣的教育並無直接關係。如果想所學所用,就應當申請相關專業的資格考試,取得相關專業類別的資格證,再經過相同專業的執業註冊以後,才能所學所用。

在實踐中,如果有醫師從事非其本專業的醫療活動視為超範圍行醫,那麼超範圍行醫對患者造成傷害的,屬於醫療事故醫師在從事醫療活動時必須有相關專業的醫師資格證。如果有醫師從事非其本專業的醫療活動視為超範圍行醫,超範圍行醫給患者造成損害的要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