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範圍執業醫療過錯無損害咋賠償?
一、超範圍執業醫療過錯無損害咋賠償?
超範圍執業醫療過錯無損害需要根據過錯的程度以及損害發生的情況來進行賠償。發生了醫療糾紛,並不一定都需要通過繁複的法律程序來確定賠償。有的時候,如果醫患雙方都實事求是、通情達理,患者或者患者家屬與醫院可以和平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的賠償及善後事宜。
因為協商解決具有很大的靈活性,所以沒有墨守成規的具體程序,比如為了明確責任是否需要啟動鑑定程序就可以由醫患雙方協商決定;出於方便醫院與行政主管部門報告,醫患雙方也可以先共同委託有鑑定權的醫學會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確定是否構成醫療事故、醫療事故的等級及醫療行為對損害後果所起的作用,然後患者與醫院協商來確定賠償數額,也可以不進行鑑定而直接由醫患雙方協商賠償數額。
當然,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醫療事故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的,應當製作協議書。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和醫療事故的原因、雙方當事人共同認可的事實以及協商確定的賠償數額等,至於具體內容,雙方可以靈活掌握,並由雙方當事人在協議書上簽名。這樣一來,有憑有據,白紙黑字,清清楚楚。
協商解決這一途徑,優點和缺點都極為鮮明:優點在於快速高效,省卻了大量繁複的程序,可以節省時間和醫患雙方的精力,並且儘量不給患方增加新的情感傷害。但這一做法需要醫患雙方都保持一定的剋制和理性,在心平氣和的狀態下進行,而這正是大多數醫療糾紛的當事人雙方所缺少的,尤其是近年來,大量“醫鬧”事件的發生,激化了醫患矛盾,不理性的做法也使得醫患雙方難以坐下來好好談。另外協商解決醫療損害賠償問題缺少強制力的保障,協商完成後雙方當事人都有可能反悔,導致協商結果無法落實,重新走向法律程序,反而更浪費此前的努力。
二、醫療事故發生之後是否能夠第三方調解?
協商需要醫患雙方共同努力促成,醫患雙方在自行溝通無效的情況下,還可以尋求第三方介入調解,常見的是行政調解和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
比如在一些較為嚴重的醫療糾紛中,甚至在構成醫療事故的情況下,如果醫療事故已經認定,而醫患雙方就最終賠償數額達不成一致意見的話,醫患雙方可以向衞生行政部門即當地衞生局提出調解申請,由衞生局委託有關醫學會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以確定是否構成醫療事故以及構成幾級醫療事故等,並最後依此確定賠償數額。
除此之外,近年來,隨着醫療糾紛的逐漸增多,人民調解委員會在化解醫患糾紛矛盾中發揮了重要作用。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簡稱醫調委,是依法設立的專業從事醫療糾紛調解的羣眾性組織。醫調委調解醫療糾紛,不收取任何費用。在醫療糾紛中,貫徹“調解優先”原則,引入人民調解工作機制,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工作預防和化解矛盾糾紛的功能,積極參與醫療糾紛的化解工作,對於建立和諧的醫患關係,最大限度地消除不和諧因素,更好地維護社會穩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醫療糾紛按照國務院《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司法部《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的要求開展,對於需要進行相關鑑定以明確責任的,經雙方同意,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可以委託有法定資質的專業鑑定機構進行鑑定。調解成功的一般應當製作人民調解協議書,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督促當事人履行協議。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在醫院從事醫療過程當中,必須要嚴格的按照法律規定的內容來處理相關的一些診療方面的事項當然了,如果説醫院方面存在着嚴重的過錯,發生了一些損害的後果,那麼雙方是可以關於賠償方面的問題進行協商,或者是進行訴訟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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