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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醫療事故鑑定的範圍有哪些

保定醫療事故鑑定的範圍有哪些

想要確定醫療事故賠償金額,首先要對醫療事故進行鑑定,確定醫療事故的等級,這樣才能依據法律規定進行計算。沒有經過醫療事故鑑定就很難解決相關問題,甚至可能引起醫療糾紛。醫療事故鑑定可作為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糾紛的依據、是衞生行政部門處理醫療糾紛案件的法定依據、是衞生行政部門作出行政處罰的法定依據、訴訟中的證據作用(不是必然的定案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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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鑑定範圍有哪些

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衞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顯然,這一規定將醫療事故的範圍擴大到了所有的“患者人身損害”。

新條例在擴大醫療事故範圍的同時,還對事故的等級劃分規定作了變更。新條例則將事故分為四級: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為一級;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為二級;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為三級;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後果為四級。顯然,原來為二級事故的“嚴重殘廢”被提升為一級。由於事故等級是衡量賠償標準和確定賠償數額最重要的依據。因此,新的事故等級劃分辦法實際上提高了事故受害者獲得賠償的標準。

同時,條例規定了6種不屬於醫療事故的特殊情形,其中包括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危患者生命而採取緊急醫學措施造成不良後果的、在醫療活動中由於患者病情異常或者患者體質特殊而發生醫療意外的和在現有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發生無法預料或者不能防範的不良後果的事件。專家指出,由於醫療活動的特殊性和天然的風險,將所有的患者死亡或者傷殘的後果全部歸咎於醫療機構有失偏頗。因此,新條例的規定,將減少患者向醫療機構無理取鬧的情形,有助於維護醫療機構的正常工作秩序和醫護人員的人身權利。

此外,新條例還廢除了原有辦法將事故分為責任事故和技術事故的不合理做法。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應有如下內容:

(一)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及要求;

(二)當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的調查材料;

(三)對鑑定過程的説明;

(四)醫療行為是否違反醫療衞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

(五)醫療過失行為與人身損害後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

(六)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中的責任程度;

(七)醫療事故等級;

(八)對醫療事故患者的醫療護理醫學建議。

經鑑定為醫療事故的,鑑定結論應當包括上款(四)至(八)項內容;經鑑定不屬於醫療事故的,應當在鑑定結論中説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