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方委託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程序是什麼?
雙方當事人在規定的時間內分別陳述意見和理由。陳述順序先患方,後醫療機構;專家鑑定組成員根據需要可以提問,當事人應當如實回答。必要時,可以對患者進行現場醫學檢查;雙方當事人退場。住院患者的病程記錄、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會診意見、上級醫師查房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第一、在受理階段,當事人雙方可在人民法院或衞生行政機關主持下選定鑑定委員會委員,組成鑑定委員會,由主持人公佈鑑定委員會組成人員名單,當事人可提出迴避申請,由有權機關作出是否迴避的決定;
第二、在調查階段,當事人提供相關的申請書、病歷等證據。鑑定委員會一般應口頭調查,並應公開進行。目前的鑑定程序都是書面調查,這樣不利於查清事實,也不利於提供證據和充分地辯論。整個過程及內容由記錄人記錄在卷,雙方當事人及委託代理人簽名、蓋章;
第三、在作出鑑定結論階段,鑑定委員會評議應不公開進行。由鑑定主持人負責鑑定書的的製作。
鑑定結論的內容及形式只有全面、客觀地反映出鑑定的全貌,才有可能使當事人、法官、行政官員判斷出鑑定結論的正確性。
因此,鑑定書應該載明當事人以及委託代理人情況,鑑定委員會委員的基本情況,申請鑑定理由以及請求,雙方當事人向行政機關或法院提供的證據,雙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對此事的定性及依據,鑑定委員會的分析意見,對證據及當事人雙方及代理人意見的分析論證,鑑定結論,鑑定委員會簽名、日期。
在分析意見中,鑑定結論應寫明病情、結論,醫方是否存在過失行為以及過失行為與病情有無因果關係,鑑定委員會委員應分別説明自己的意見;應寫明事件性質和事故等級。
醫療事故鑑定要按照一定的程序進行,只有符合程序的鑑定才能作為對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作出行政處理以及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的依據。另外,為保護專家和醫患雙方的利益,醫療事故鑑定過程一般不准許旁聽。
在我國的醫療事故的鑑定程序中。醫療事故的當事人可委託醫學專家或律師出席,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提供證據,進行質證和辯論;鑑定委員會以中立第三者的身份,聽取雙方意見,並對雙方所提供材料的合法性、真實性、合理性進行審查,決定是否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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