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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的證據效力是什麼?

醫療事故鑑定結論,是專門的技術鑑定機構對醫療單位所致的損害事件進行技術鑑定所作的認定意見。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的證據效力是什麼?

醫療事故鑑定的組織工作,由醫學會組織。在民事訴訟當中,醫療事故鑑定結論屬於專家證言,是民事訴訟的證據之一。法院對醫療事故鑑定結論有審查權。法官完全可以依據自己的審判經驗,審查醫療事故鑑定人員的合法性、醫療事故鑑定組織的合法性、醫療事故鑑定程序的合法性、醫療事故鑑定結論的合法性,做出自己的判斷,以準確認定案件事實。

同時,在醫療事故侵權案件審理中,還存在着沒有醫療事故鑑定結論法院也可直接認定醫療機構醫療事故侵權責任的可能。在受害人提出侵權訴訟之後,證明了醫療行為違法和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法院對因果關係和過錯實行推定。如果被訴的醫療機構不予舉證否定因果關係和過錯,只要法官經審理認為這一推定並不違背客觀規律,當然就可以直接認定侵權責任成立。

由此觀之,醫療事故鑑定結論僅僅是民事訴訟證據的一種,人民法院對其具有法定的審查權,既可以採信它,也可以否定其效力。醫療糾紛的舉證責任是倒置的。即患者只要提供曾在該醫院就診的相關單據和受到損害的事實證據,醫院需對自己的治療無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如果醫院不能證明自己的治療無過錯,則醫院須承擔法律責任。即使經鑑定不屬於醫療事故,醫院如果有過錯,也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條【醫療機構對病歷資料的義務、患者對病歷資料的權利】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填寫並妥善保管住院志、醫囑單、檢驗報告、手術及麻醉記錄、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病歷資料。患者要求查閲、複製前款規定的病歷資料的,醫療機構應當及時提供。

我國法律法規是嚴格的規制我國的醫療機構的行為的,此時我們需要注意的是,在自己無法解決醫療事故的時候,是可以及時的訴諸於法律,請求專業的人士來幫助自己的,因為專業的人士是更能幫助我們來處理我們自己無法解決的醫療事故等民事權益的糾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