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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時間規定是什麼?

相關的鑑定機構在進行醫療事故鑑定時,應該遵循哪些鑑定時間的規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時間規定是什麼?鑑定機構在進行鑑定時,需要遵守哪些時間限制的規定?醫療事故鑑定需要遵守哪些法律規定?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時間規定是什麼?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時間規定:

1.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七條 ……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衞生局行政部門提岀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

2.《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九條 衞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進行審查,作岀是否受理的決定。對符合本條例規定,予以受理,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應當自作岀受理決定起5日內將有關材料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説明理由。

3.《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第十二條 醫學會應當自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之日起5日內,通知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提交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所需的材料。當事人應當自收到醫學會的通知之日起10日內提交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醫學會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醫學會應説明理由。

4.《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第二十九、三十條 醫學會應當在醫療事故技術鑑定7日前,將鑑定時間、地點、要求等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和參加鑑定的專家。

5.《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第二十七條 醫學會應當自接到雙方當事人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之日起45日內組織並岀具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

6.《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第四十條 任何一方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原受理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的衞生行政部門提岀再次鑑定的申請,或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省、自治區、直轄市醫學會組織再次鑑定。

7.《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九條 ……申請再次鑑定的,衞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日內交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組織再次鑑定。

醫患雙方應提供材料內容

患方:

1. 患方及患方代理人基本情況(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家庭住址、聯繫電話)。

2. 患者在醫療機構的診治經過。

3. 患方認為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存在何種問題或失誤?存在的問題或失誤與其損害後果有何因果關係?

4. 在醫療機構建有病歷檔案的門診、急診患者,其病歷資料由醫療機構提供;沒有在醫療機構建立病歷檔案的,由患者提供。

5. 鑑定事項和要求。

6. 申請書末應有患者或患方代理人簽名並摁上拇指印。

以上資料均需複印8份。

7.委託人須患者本人或近親屬簽訂委託書並在委託書上簽字並摁上拇指印(1份)。被委託人須有本人證件(身份證、律師證等複印件1份)。

醫方:

1. 住院患者的病程記錄、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會診意見、上級醫師查房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2.住院患者的住院志、體温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3.搶救急危患者,在規定時間內補記的病歷資料原件;

4.封存保留的輸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藥物等實物,或者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對這些物品、實物作出的檢驗報告;

5.與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有關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原件1份,複印件8份。

6.醫方代理人需提供法人委託書及個人身份證(或律師證)複印件1份,醫方需提供涉事醫務人員執業資格證複印件1份。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有關材料封存、屍體屍檢、實物保存的規定

有關材料封存、屍體屍檢、實物保存的規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六條: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應當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封存和啟封。封存的病歷可以是複印件,由醫療機構保管。

第十七條:疑似輸液、輸血、注射、藥物等引起不良後果的,醫患雙方應當共同對現場實物進行封存和啟封。封存的現場實物由醫療機構方保管。需要檢驗的應當由雙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雙方無法共同指定時,由衞生行政部門指定。

疑似輸血引起不良後果,需要對血液進行封存保留的,醫療機構應當通知提供該血液的採供機構派員到場。

第十八條:患者死亡,醫患雙方當事人不能確定死因或對死因有異議的,應當在患者死亡48小時內進行屍檢;具備屍體凍存條件的,可以延長至七日。屍檢應當經死者近親屬同意並簽字。屍檢應當由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格的機構和病理解剖專業技術人員進行。承擔屍檢任務的機構和解剖專業技術人員有進行屍檢的義務

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可以請法醫病理學人員參加屍檢,也可以委派代表觀察屍檢過程。拒絕或拖延屍檢,超過規定時間,影響對死因判定的,由拒絕方或拖延的一方承擔責任。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程序

1、醫療糾紛發生後,若要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鑑定,首先必須去封存病歷。封存病歷必須醫患雙方在場,封存的病歷可以是複印件,封存後由醫療機構保管。封存前患方可以要求複印客觀病歷。

2、疑似輸液、輸血、注射、藥物等引起不良後果,醫患雙方應當共同對現場實物進行封存和啟封。封存的現場實物由醫療機構保管。需要檢驗的應當由雙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患者死亡,醫患雙方當事人不能確定死因或對死因有異議的,應當在患者死亡48小時內進行屍檢,屍檢應當經死者近親屬同意並簽字。

3、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鑑定途徑有三個:到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向所在地衞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申請報告一式3份);或醫患雙方共同向市醫學會提出書面申請。人民法院和衞生行政部門認為需要鑑定的,委託市醫學會組織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4、市醫學會審核材料後作出受理鑑定的通知,並通知醫患雙方提供鑑定需要用有關材料;通知交納鑑定費2500元;通知醫患雙方隨機抽取鑑定專家組成員;安排時間後寄材料給鑑定專家組成員並通知專家、醫患雙方參加鑑定會。

5、鑑定會後鑑定書寄給委託單位、委託人。任何一方當事人對首次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原受理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的衞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鑑定的申請,或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省醫學會組織再次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