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規定醫療事故醫療糾紛有什麼區別
一、根據規定醫療事故醫療糾紛有什麼區別?
醫療事故醫療糾紛的區別是兩者的概念不同。
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衞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確定是否為醫療事故目前需要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才能認定。
醫療糾紛是指發生在醫療衞生、預防保健、醫學美容等具有合法資質的醫療企事業法人或機構中,一方(或多方)當事人認為另一方(或多方)當事人在提供醫療服務或履行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時存在過失,造成實際損害後果,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或侵權責任,但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對所爭議事實認識不同、相互爭執、各執己見的情形。
二、醫療事故具有哪些構成要件?
(一)醫療事故的主體是合法的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
(二)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違反了醫療衞生管理法律、法規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
(三)醫療事故的直接行為人在診療護理中存在主觀過失;
(四)患者存在人身損害後果;
(五)醫療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三、發生醫療事故後院方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條 【醫療機構免責情形】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範的診療;
(二)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
(三)限於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
前款第一項情形中,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醫療糾紛跟醫療事故是兩回事,對於醫院跟患者發生的糾紛,在沒有經過鑑定之前不能判斷是否屬於醫療事故,比如醫務人員已經盡到合理的診療義務,但仍然無法挽救患者生命的,不能認定成醫療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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