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過錯責任劃分標準是什麼?
根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醫療事故中醫療過失行為責任程度分為:(一)完全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完全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賠償全部損失的100%)
(二)主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賠償全部損失的60-90%)
(三)次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次要作用。(賠償全部損失的20-40%)
(四)輕微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絕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輕微作用。(賠償全部損失不超過10%)
實踐中還存在對等責任:即醫、患雙方各負擔50%.責任程度的不同,對於賠償數額的影響較大,顯不了過錯程序與承擔責任一致的原則,比原《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確定的只要鑑定為事故不考慮責任程度一律承擔100%賠償的內容較為公正、合情合理。
醫療過錯參與度是指在受理醫療損害賠償民事訴訟案件中,依據職權或應醫患任何一方當事人的請求,委託具有專門知識的鑑定機構對患者方所訴醫療損害結果與醫療方過錯行為有無因果關係等專門性問題進行分析、評定和判斷,從而為訴訟案件的公正裁判提供科學依據而進行的一項科學訴訟活動。在醫療過錯鑑定中有一項對當事人權利影響很大的內容就是參與度的確定問題。
對醫療過錯參與度的評定:
(一)醫療過錯參與度100%。在該情形下,所訴醫療損害完全屬於醫療過錯所致,與就診人自身體質、所患疾病及其他行為無關聯,法學上為必然因果關係,也叫直接因果關係;
(二)醫療過錯參與度75%。在該情形下,所訴醫療損害主要是醫療過錯所致,就診人自身體質、所患疾病及其他行為增加了所訴醫療損害出現的可能性。法學上為相當因果關係。
(三)醫療過錯參與度為50%。在該情形下,所訴醫療損害是醫療過錯和就診人自身體質、所患疾病以及其他行為共同作用所致結果,且雙方的作用強度難以區分,即出現所謂“原因競爭”,法學上為素因競和之因果關係;
(四)醫療過錯參與度25%。在該情形下,所訴醫療損害主要是就診人自身體質、所患疾病及其他行為所致,但醫療過錯對損害結果的出現起到誘發、促進、加重等作用,法學上為事實之因果關係;
(五)醫療差錯參與為0%。所訴醫療損害完全是就診人自身體質、所患疾病及其他行為所致,與醫療差錯無關聯或不存在醫療差錯,法學上為無因果關係或無自然關聯。
發生醫療事故,無論如何,醫院方都是有一定的責任的,醫院方如何進行賠償,需要根據醫療鑑定機構所鑑定出一院方在手術過程中是否有醫療過失或者是醫療差錯來進行確定,如果醫院方再進行手術過程之中,或者治療過程之中的醫療過失責任為零或者是少有醫療過程的話,則只需要支付一定的賠償幾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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