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醫療過錯司法鑑定有用嗎?

一、醫療過錯司法鑑定有用嗎

醫療過錯司法鑑定有用嗎?

醫療過錯鑑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的醫療糾紛案件中依據職權或醫患任何一方當事人的申請,委託專業的司法鑑定機構,對患方所訴醫療損害結果與醫方醫療過錯行為有無因果關係等專門性問題進行分析、評定、判斷並做出結論,為法官公正裁判案件提供科學依據而進行的一種專門鑑定。它涉及法醫學、賠償醫學、臨牀醫學、藥理學等多種學科,實質是司法鑑定。在醫患糾紛中,“醫療過錯”和“因果關係”的認定具有很強的專業性,僅憑法官的知識和社會經驗去對當事人提供的病歷、診斷、醫學文獻及其陳述而就爭議事實及責任做出評判是不客觀的。

二、醫療過錯司法鑑定的程序

1、法律依據

(1)《人民法院對外委託司法鑑定管理規定》

(2)《人民法院司法鑑定工作暫行規定》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2、鑑定的提起

法院基於當事人的請求,委託司法鑑定機構進行司法鑑定。

3、鑑定機構的選擇

由雙方當事人共同選擇或法院指定。

三、醫療過錯司法鑑定與醫療事故鑑定的異同點

1、相同點

(1)都是一種證據;

(2)鑑定的基本程序相似;

(3)法院審查與評斷的標準基本相似;

(4)在實際判案中的效力基本相似。

2、差異性

(1)兩者之間構成邏輯上的包容關係

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條的規定:“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護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衞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同時規定造成患者死亡或殘疾的,分別構成一至三級醫療事故,如果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後果的則構成四級醫療事故。該規定較老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擴大了醫療事故的處理範圍,將一般性醫療過錯(此處指狹義的過錯)構成的事故也歸入其中。但實踐中,有些過錯很難達到事故的定性標準,但卻給患者造成了損害,怎麼辦?實踐中就出現了醫療過錯司法鑑定。而且已有司法鑑定機構自去年開始,就受理對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不服的複核鑑定申請,進行醫療過錯(此處指廣義的過錯)司法鑑定,這一實踐擴大了醫療過錯鑑定的範圍,使兩者間構成包容關係。

(2)兩者的鑑定主體不一

現行醫療事故鑑定主體是各級醫學會,而鑑定專家多是各級醫院的任職醫師,由於不可避免的原因,在實踐中就難免會發生不公正的現象。而司法鑑定主體特別是上海市司法鑑定中心,直接受上海市司法局領導,經上海市司法鑑定工作委員會授權,承擔各類司法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組織工作,是一個面向社會的鑑定機構。其下的上海市人身傷害司法鑑定專家委員會直接開展對醫療過錯的司法複核鑑定。其鑑定人員都是具有高級職稱的專家,雖然與醫學會的專家有一定的重合,但由於要求特別嚴謹,所以鑑定結論有明顯差異,實踐中也出現多起醫療事故鑑定被司法複核鑑定推翻的案例。

(3)兩者的庭審質證程序明顯不同

按照《條例》,只有衞生行政部門才能對醫療事故鑑定結論進行審查,那麼,在司法審判實踐中,法院應如何審查?這似乎是一個很難的問題。其實在《人民法院對外委託司法鑑定管理規定》及《人民法院司法鑑定工作暫行規定》中,對鑑定結論的審查都規定了詳細的程序及標準,特別規定鑑定人有依法出庭宣讀鑑定結論並回答與鑑定相關提問的義務。然而,我們不難發現,在現行醫療事故鑑定報告上均無鑑定人員的簽名,也就讓法院無法通知鑑定人到庭接受質證,這一重要的司法審查程序根本無法進行,於是許多鑑定結論在沒有充分審查的情況在就被採信了。而在司法鑑定中,每一份鑑定報告書上均有鑑定人員的簽名,如果當事人對鑑定結論不服均可申請鑑定人員出庭接受質證,在這樣嚴謹的司法審查程序下,法院作出的判決是公正的。

四、進行司法鑑定應注意的問題

1、送交的鑑定材料必須真實、完整

2、精心準備鑑定陳述材料

3、客觀、冷靜地回答專家的提問

4、配合專家的檢查

五、對鑑定結論的審查

1、鑑定書依據的病史資料是否真實

2、鑑定程序是否合法

3、鑑定結論與鑑定材料是否相符

4、必要時可向法院申請要求鑑定人到庭接受質證

以上就為大家解決了醫療過錯司法鑑定有用嗎的問題,大家可以瞭解一下相關內容。醫療過錯司法鑑定不受醫療機構的影響,獨立進行鑑定更具有公正性。而且通過司法鑑定醫院可以真正瞭解失誤的原因,以後可以避免犯相同的錯誤。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襄陽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