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歷塗改推定過錯醫療事故嗎?
一、病歷塗改推定過錯醫療事故嗎?
病例塗改推定醫療機構存在着過錯,但是不能夠推定為醫療事故。
偽造、篡改或者銷燬病歷資料的行為性質,比隱匿或者拒絕提供病歷資料的行為性質更嚴重和惡劣,應推定醫療機構存在過錯。
《執業醫師法》第23條規定:“醫師實施醫療、預防、保健措施,簽署有關醫學證明文件,必須親自診查、調查,並按照規定及時填寫病歷資料,不得隱匿、偽造或者銷燬病歷資料及有關資料”,第37條規定:“醫師在執業活動中,隱匿、偽造或者擅自銷燬病歷資料及有關資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民事訴訟中,偽造、篡改或者銷燬病歷資料將有可能導致病歷資料的真實性被破壞,導致無法進行醫療鑑定,最終無法認定醫療過錯和因果關係,這種情況如果導致了患者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將由偽造、篡改或者銷燬病歷資料的醫療機構或醫務人員承擔。
二、哪些情況可以認定為醫療事故?
1、醫療事故的責任人必須是經過考核和衞生行政機關批准或認可,取得相應資格的各級衞生技術人員(亦包括從事醫療管理和後勤服務等人員);
2、醫療事故的行為人必須有診療護理工作過失,包括疏忽大意和過於自信兩種過失,且必須具有違法性和危害性;3、必須是發生在診療護理工作中(包括為此服務的後勤和管理);
4、給病員造成的危害結果必須符合“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否則不能認定為醫療事故;
5、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必須有直接的因果關係。
所以如果當事人他的病例被塗改過,那麼是可以推定醫療機構的確存在着過錯的,但是醫療事故他不能夠靠推定,醫療事故必須是通過醫療事故鑑定機構或者是進行司法鑑定之後,能夠準確無誤的認定為醫療事故,不能夠靠模稜兩可的去進行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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