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糾紛是過錯推定責任嗎?
一、醫療事故糾紛是過錯推定責任嗎?
根據我國法律有關規定醫療責任歸責原則上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在特殊情況下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具體如下: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等。
醫療事故賠償責任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因而,構成醫療事故賠償責任,必須具備主觀過錯的要件。沒有過錯,就沒有賠償責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定,對醫療事故賠償實行過錯推定,保護受害人的權利。
醫療事故的主觀過錯表現為行為人在醫療活動中的過失。首先,醫療過失表現在負有診療護理職責的醫護人員主觀狀態中。醫療機構作為責任人,也應具有過失,但這種過失是監督、管理不周的過失,採取推定形式。其次,醫療過失只包括過失,不包括故意,如果在醫療過程中故意致患者損害的,則構成傷害罪或者殺人罪,不能再以醫療事故對待。醫療過失的形式,既可以是疏忽,也可以是懈怠,總之都表現為對自己應盡的注意義務的違反。
相關規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 【醫療損害責任歸責原則和責任承擔主體】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二、醫療事故賠償責任構成中的過錯怎麼推定
醫療事故賠償責任構成中的過錯推定的辦法是,如果醫療機構具有違反診療規範的規定的行為;或者隱匿、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以及有遺失、偽造病歷資料等情形的,可推定其有過錯。
綜上所訴,根據我國的《民法典》規定,醫療事故糾紛是可以適用過錯推定責任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責任的,醫療損害責任承擔主體是醫療機構,不論是醫療機構或者醫務人員的過錯導致醫療事故的,都是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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