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病歷能做醫療過錯鑑定嗎?
一、只有病歷能做醫療過錯鑑定嗎?
1.僅憑病歷是不能鑑定醫療過錯的。
2.鑑定醫療過錯,還需要提供住院患者的住院志、體温單、醫囑單、化驗單等的材料。
3.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二十八條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自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之日起5日內通知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提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所需的材料。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醫學會的通知之日起10日內提交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醫療機構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材料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記錄、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會診意見、上級醫師查房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體温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三)搶救急危患者,在規定時間內補記的病歷資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輸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藥物等實物,或者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對這些物品、實物作出的檢驗報告;
(五)與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有關的其他材料。
在醫療機構建有病歷檔案的門診、急診患者,其病歷資料由醫療機構提供;沒有在醫療機構建立病歷檔案的,由患者提供。
醫患雙方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提交相關材料。醫療機構無正當理由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如實提供相關材料,導致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不能進行的,應當承擔責任。
二、出現醫療事故怎麼處理?
1、與醫療機構協商解決
當事人自願與醫療機構協商解決醫療事故賠償爭議的,應當製作協議書。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和醫療事故的原因、雙方當事人共同認定的醫療事故等級以及協商確定的賠償數額等,並且雙方當事人在協議書上簽名。
2、向醫療機構所在地的衞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
已經確定為醫療事故,並且當事人與醫療機構不願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向衞生行政部門申請調解的,衞生行政部門可以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調解應當遵循當事人自願原則,賠償數額應當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計算。
經調解,雙方當事人就賠償數額達成協議的,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應當履行;調解不成或者經調解達成協議後一方反悔的,衞生行政部門不再調解。
3、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發生醫療事故後,當事人不願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不經衞生行政部門調解,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通過法院的判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綜合上面所説的,醫療過錯責任的鑑定也需要有合法的證據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權益,如果只有病歷單是鑑定不出來雙方的責任,所以,在處理之前就需要多方面的收集相關的材料,這樣才能保障到所提交的申請可以獲得受理,所以,自己的權益就一定要懂得如何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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