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歷不完整醫療過錯司法鑑定可以申請嗎?
一、病歷不完整醫療過錯司法鑑定可以申請嗎?
不可以,醫療過錯司法鑑定,其實指的就是一種比較常見的鑑定活動。不過,並非所有醫療事故都是可以鑑定的。首先,病歷遺失,又或者是病例不完整,都是不可以鑑定的。
(1)委託鑑定事項超出本機構司法鑑定業務範圍的;
(2)發現鑑定材料不真實、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3)鑑定用途不合法或者違背社會公德的;
(4)鑑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鑑定執業規則或者相關鑑定技術規範的;
(5)鑑定要求超出本機構技術條件或者鑑定能力的;
(6)委託人就同一鑑定事項同時委託其他司法鑑定機構進行鑑定的;
(7)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情形。
二、常見的無法進行鑑定的情形
(1)病歷遺失:沒有病歷或病歷不完整、不充分將導致無法進行醫療過錯認定。
(2)病歷偽造與篡改:若患方認為醫方病歷存在偽造、篡改情形,雙方就病歷真實性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則無法提交鑑定申請。
(3)未進行屍體解剖,無法明確死因:若患者死亡,未進行屍體解剖,且患者死亡原因不能明確的情形下,可能導致無法鑑定的後果。需要特別説明的是:患者死亡,醫患雙方對死因有異議的,應當在患者死亡後48小時內進行屍檢;具備屍體凍存條件的,可以延長至7日。目前我國越來越多的城鎮醫療機構具備屍體冷藏的條件,對於死後立即冷藏的屍體,即使超過7日,也可能通過屍體解剖進行死因明確,故不能單以死亡超過7日為由不進行屍體解剖。
(4)無證執業或超範圍執業:醫療過錯鑑定主要針對醫療行為是否有過錯及過錯與患者損害後果的因果關係問題進行鑑定。醫療機構或醫師無證執業或超範圍執業屬於行政管理規定範圍,不屬於醫療損害鑑定的鑑定內容。
醫療過錯司法鑑定,原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醫療損害賠償民事訴訟案件中,在經鑑定機構作出醫療機構的診療行為不構成醫療事故的情況下,按照一般侵權邏輯,人民法院依職權或醫療糾紛中一方當事人提出申請並經人民法院批准,委託具有法定鑑定資質的鑑定機構對醫療糾紛中涉及的醫方診療行為是否具有過錯、損害結果與醫方過錯之間是否具有因果關係、過錯參與度等專門性問題進行分析、判斷並提供鑑定結論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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