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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醫療糾紛按哪些流程處理

遇到醫療糾紛按哪些流程處理
律師解析:一、醫療糾紛初起
1、發生醫療糾紛的當事人(醫護人員)負責寫出事實經過,同時向患者或家屬做好溝通、解釋、解答工作。
2、發生糾紛的科室主任負責組織本科醫護人員對發生的醫療糾紛進行討論總結,從中吸取教訓,糾正不足,制定杜絕類似糾紛的有關制度,科主任負責書寫該起糾紛的討論意見,上報醫務部,並向患者或家屬作出相應的解釋工作,妥善解決好醫療糾紛。若確屬負有醫療責任的醫療糾紛,科內能自行解決的,也要上報醫務部備案。
3、經科主任及責任人解釋、調解無效的醫療糾紛應及早上報醫務部,同時上報有關糾紛的書面材料。
二、院內醫療技術討論會
1、科室解釋、調解無效的醫療糾紛及時上報醫務部,醫務部接到上報後做相應調查、瞭解和溝通,然後組織科主任、當事人及患者或患者家屬進行調解。若不能調解,由醫務部報請醫院醫療安全委員會批准召開院內醫療糾紛技術討論會。
2、由醫院醫療安全委員會負責,醫務部集體組織實施相關醫療糾紛的技術討論工作。
3、技術討論會主持人宣佈醫療技術討論程序和會議紀律。
4、科主任、當事人必須準時出席院內醫療技術討論會,在會上當事人應認真、負責地陳述診療經過,科主任應公正、科學的陳述科內討論意見。
5、專家討論。
6、書面材料需經醫療安全委員會、參加討論的專家反覆討論、認證後,討論結論於會議後的30日內交與患方及科主任。
7、患方及我院科室責任人對醫療技術討論結論有異議時均可以行使自己的權利,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三、市區級醫學會組織召開的醫療事故鑑定
1、發生醫療糾紛的科主任及當事人必須在一週內提交醫療事故鑑定材料,準時將材料交到醫務部。由醫務部提交到醫學會,配合醫學會組織開展鑑定工作。
2、根據鑑定結論同患者協商解決。
3、協商解決不成功,患者及家屬可向法院提起訴訟
四、法院訴訟
1、醫務部準備相關向法庭提交的材料,由專職聘請律師準備陳述及答辯。醫務部專職幹事及發生糾紛科室科主任出庭。
2、根據法院審判結果進行處理。
3、如果醫院承擔相應責任,院內根據相關制度對責任人進行相應處理。
4、醫院制定相關整改措施,防止類似事件發生。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條
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損害對方人身權益、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