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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三方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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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三方協議
三方協議是合同
三方是指學校、企業、畢業生三方。三方協議是《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的簡稱,它是明確三方在畢業生就業工作中的權利和義務的書面表現形式,能解決應屆畢業生户籍、檔案、保險、公積金等一系列相關問題。協議在畢業生到單位報到、用人單位正式接收後自行終止。   《勞動法》第16條明確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係就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關於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條又補充規定: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第21條還指出: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通常來講,外企、合資企業、私企一般採用試用期,根據合同期的長短,可以是1至3個月不等,通常試用期為3個月,不得超過6個月。國家機關、高校、研究所一般採用見習期,通常為一年。   在明確勞動關係之後,求職者應注意及時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以防止社會保險費等權益受到侵害;單位不與畢業生簽訂勞動合同的做法明顯是違法的,畢業生不要以為不籤合同就可以更自由,不籤合同會損害畢業生作為勞動者的權益,特別是在雙方產生勞動糾紛、勞動者出現工傷等情況時,會帶來更大麻煩。雙方未訂立勞動合同的,“跳槽”行為將不受用人單位約束。   三方協議簽訂後不是萬事大吉,還要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勞動保障部門指出:就業協議和勞動合同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單位一旦和求職者確立了勞動關係,就應依法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勞動合同而未訂立的,勞動者可以隨時終止勞動關係。   一份合法的合同包括: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應當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對於工作的內容應當儘量細化。如,崗位工種外延大或比較廣,説明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當事人從事的崗位工種變化範圍大。   求職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對崗位工種適度細化。對於試用期、培訓、保守商業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求職者希望在勞動合同中體現的內容,當事人可提出在勞動合同中寫明。求職者一旦發現條款表述不清、概念模糊的,及時要求用人單位進行説明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