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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舉證責任怎樣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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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舉證責任怎樣分配

要是出現了醫療事故的話,此時不管是患者一方還是醫療機構一方,要想最後的處理結果對自己有利,肯定是要提供一些證據才行的。但就民事糾紛來説,通常情況下醫療事故舉證責任怎樣分配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吧。

一、醫療事故舉證責任怎樣分配

(一)受害人(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的舉證責任

在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中,受害人應當就自己受損害的事實和接受過醫療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損害包括病員生命和健康的損害,患者本人及其親屬的財產損害和精神損害。接受醫療的事實可以通過掛號、交費等診療手續來證明。

(二)醫療機構的舉證責任

醫療機構是指醫院或經過衞生行政機關批准或承認的各級各類醫療衞生技術人員。在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中,醫療機構應當承擔如下舉證責任:

1、病員的損害結果與醫療機構的醫療行為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侵權責任中的因果關係是指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在多數案件中,醫療行為與病員損害之間的因果關係比較明確。但在一些疑難、複雜的醫療糾紛中,必須經過專門技術鑑定方可確定因果關係。

2、醫療機構不存在醫療過錯。醫療機構如果要免除自己承擔的侵權責任,就要證明自己在診療過程中不存在醫療過錯。有的學者在這方面已經作了一些探索和研究,是值得借鑑和參考的。即醫療機構證明自己沒有醫療過錯的途徑表現為:

(1)損害結果屬於醫療意外。醫療意外是指醫療機構無法預料的原因造成的損害後果或醫療機構確實無法避免醫療損害結果;

(2)出現了難以預料的併發症。這種“併發症”必須是難以預料和難以避免時,才可以成為免責的條件;

(3)病員及其家屬不配合治療。如果病員及其家屬不配合治療是造成損害後果的全部原因,則可以免除醫療機構的賠償責任;如果病員及其家屬不配合治療只是損害後果的出現的原因之一,醫療機構也有過失時,應依過失相抵的原則,由雙方分擔責任。

二、醫療事故的一審訴訟程序

1、管轄法院

患方如提起醫療侵權之訴或醫療技術服務合同之訴,由醫療機構所在地法院管轄。

醫方如提起醫療技術服務合同之訴,可選擇患方所在地或醫方所在地法院管轄。

2、證據保全

為防止醫療機構偽造、隱匿、篡改、銷燬病史或者防止屍體、檢驗標本等滅失或為了查閲和複製涉案證據,在提起民事訴訟時,律師應當協助當事人向法院提出證據保全和調取申請。

3、證據交換與質證

(1)審查病史資料是否完整;

(2)審查病史資料書寫是否符合《病史書寫規則》;

(3)決定是否申請司法文檢鑑定;

(4)確定是否存在鑑定不能的情形。

4、行為能力鑑定

對涉及精神疾患或患者處於神志不清的醫患糾紛案件,在提起民事訴訟時,律師應協助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行為能力司法鑑定申請,並提供相關的鑑定材料。

5、司法文檢鑑定

病史資料或其他證據有偽造、塗改、添加或其它違反《病史書寫規則》的,律師應協助當事人向法院提起司法文檢鑑定申請。文檢鑑定項目一般包括:簽名筆跡鑑定、是否連續書寫筆跡鑑定、添加、篡、塗改筆跡鑑定等。

6、法院委託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涉及醫療事故爭議的醫患糾紛案件,法院一般委託醫學會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對首次鑑定書不服的,律師應當協助當事人在收到鑑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提起再次鑑定申請。首次、再次鑑定意見有瑕疵或有缺陷的,律師可以協助當事人向法院提起對有瑕疵或有缺陷部分的鑑定意見進行補充鑑定。與訴前當事人委託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相比,法院委託鑑定能夠及時發現檢材上的問題。

7、過錯及因果關係鑑定程序

一般在不構成醫療事故鑑定結論的情形下或雖構成醫療事故但鑑定意見在認定過錯範圍方面過於狹窄,同時通過質證發現鑑定意見與本案的客觀事實及診療規範、常規等相沖突而提起要求司法機關內部鑑定機構進行鑑定的程序。

8、傷殘等級鑑定程序

為證明患方實際發生損害結果涉及的經濟賠償範圍,根據《民法通則》、《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等規定而向法院申請提起的一種鑑定程序。

9、營養期限鑑定程序

發生不良反應不論是否構成傷殘等級,該不良反應造成患者用於住院期間的醫療伙食或出院後的營養調理而發生的費用,其計算期限必須針對具體的不良後果由鑑定部門作出鑑定。

10、護理期限鑑定程序

發生不良反應不論是否構成傷殘等級,該不良反應造成患者部分或全部喪失生活自理能力而必須依賴生活護理的,其護理期限應當由鑑定部門作出鑑定。

11、醫療依賴鑑定程序

對醫療過失行為造成患者傷殘,為維持或恢復組織、器官生理功能需要繼續治療並已形成護理、藥物或其它醫療依賴的,對於醫療依賴的期限及費用,應當由司法鑑定機構通過鑑定和評估確定。

到底醫療事故舉證責任怎樣分配的呢?這方面的內容,本站小編已經在上文中做出了講解。在民事訴訟中,一般遵循的是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但也有可能適用舉證責任倒置的情況,因此當事人一定要區分不同的情況來舉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