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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分配醫療過錯舉證責任

在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中,人民法院要做出患者勝訴的判決,必須要確認下列事實存在:

如何分配醫療過錯舉證責任

1、患者在醫療過程中受到人身損害;

2、醫療機構的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過程中存在着疏忽或懈怠的過失行為;

3、患者所受的人身損害是醫療過失行為所致。對於第1項事實,較易於證明。

但對於第2、3項事實,一般的患者,則很難以證據證明。在現有的醫療服務水平下,誤診與否、治療及時與否、手術及處置適當與否以及使用的材料合格與不合格等等,別説患者對此一無所知,有時甚至連醫務人員在診療當時也缺乏非常精確的認識,以此來判斷醫務人員有無過失比較困難。至於醫療過失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因果關係的認定,更需要專業人員運用其專業知識和技能才能進行,普通患者是無法證明作為專家的醫務人員的過失與損害之間因果關係之有無的。

為平衡當事人利益,更好地實現實體法保護受害人的立法宗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4條第(8)項規定:“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即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實行過錯推定和因果關係推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