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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糾紛舉證責任如何劃分

我國醫療糾紛賠償責任的承擔主要採用過錯責任原則,同時也採用過錯推定責任、公平責任和嚴格責任等原則。
1、過錯責任原則。過錯責任是指以是否存在過錯作為是否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和責任範圍的唯一構成要件。
2、過錯推定責任原則。過錯推定責任原則是指侵權行為發生後,受害人只須證明自己的損害後果與侵權人有關係,不需要證明侵權人有無過錯,而侵權人必須證明其行為沒有過錯,如果不能證明自己無過錯,法律上即推定其有過錯。
3、公平責任原則。我國民法有關條文規定,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這條法律規定實際是公平責任原則的定義,即在損害事實發生後,如果相關當事人都沒有過錯的,法院要以公平原則作為衡量的價值標準,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損失,給受害人合理公平的司法救濟。
4、嚴格責任原則。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這是我國法律採用嚴格責任原則的直接規定,當事人違約後只要沒有法定的免責事由即要負損害賠償責任,主觀上無過錯不能成為其抗辯事由。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條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説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具體説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明確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説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説明,並取得其明確同意。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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