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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侵權責任舉證如何分配?

一、《侵權責任法》實施後醫療侵權舉證責任的分配

醫療侵權責任舉證如何分配?

(一)《侵權法》第七章對醫療損害責任進行了明確規定,學界將本章規定的醫療侵權責任從理論上分為三個基本類型,即醫療技術損害侵權糾紛,醫療倫理損害侵權糾紛和醫療產品侵權糾紛。根據不同類型來確定醫療損害糾紛的舉證分配規則,同時《侵權法》還從保障醫療衞生事業發展的角度明確了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可以免責的範圍與條件。我國《侵權責任法》第54條、第57條和第58條規定了醫療技術損害責任。醫療技術損害責任一般以過錯責任為歸責原則,特殊情況下采用過錯推定原則,也可以看做附條件的舉證責任倒置原則。

(二)《侵權責任法》第55條、第62條規定了醫療倫理損害侵權糾紛,主要強調了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的保密義務,這些主要是基於倫理方面的考慮。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是否履行了相應的義務以及未履行醫療倫理義務的行為與患者所受的損害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是構成該損害責任的關鍵,但《侵權責任法》中並未明確規定這些關鍵點由誰加以證明。《侵權責任法》第59條規定了醫療產品損害侵權糾紛的舉證責任,明確了醫療機構使用有缺陷的醫療產品的責任,此種責任屬於無過錯責任。《侵權法》第60條也從三個方面明確了醫療機構的 免責事由。

(三)《侵權責任法》關於醫療糾紛舉證責任的分配,一改過去的舉證責任倒置制度,實施區分類型確定舉證責任的制度,實行過錯原則和附條件的推定過錯,進一步完善了我國醫療糾紛舉證責任的分配製度,在平衡醫患權益方面具有更好的作用。

二、《侵權責任法》中明確的醫療侵權舉證責任分配規則合理性

1、相關的法理因素。實行區分類型確定醫療糾紛舉證責任的制度符合以下法理基礎:

(1)公平正義價值,由於醫患雙方存在地位不平等,舉證責任的能力不對稱,如何分配舉證責任才能做到法律上的公平正義?筆者認為,實施區分類型確定醫療糾紛舉證責任的制度有利於保護訴訟雙方的地位平等及訴訟結果的公正合理,貫徹法理上的公平正義價值;

(2)效率原則,舉證責任的分配直接影響到訴訟的進程,因此,在分配舉證責任時,應努力符合訴訟經濟要求,提高訴訟效益。區分類型確定醫療糾紛舉證責任的制度,解決了醫患雙方在相關醫療知識上存在的舉證困難,轉移了舉證責任,平衡了醫療雙方的舉證責任,促進了訴訟效率。

2、《證據規定》採用的醫療糾紛舉證責任倒置,加重了醫方的舉證責任,患方起訴門檻較低,引發了醫療糾紛案件劇增,對醫方和患方都造成了不利影響。實施區分類型確定舉證責任的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惡意訴訟,患方與院方通過和解調解結案的可能性增加。同時也減輕了醫方的舉證責任,訴訟成本會有一定下降,保護了醫方的合法權益,長遠來説,還能提高醫務人員的積極性、創造性,改善醫療環境,促進我國醫學技術的發展。

關於“醫療侵權責任舉證”這一問題你是否已經清楚呢,小編為你總結至此,醫療侵權舉證責任分配規則的出台是有其一定合理性的,它在某種程度上緩解了現在緊張的醫患關係,有利於創造一個好的醫療環境。但美中不足的是,它取消了舉證責任倒置制度,這就會使患者一方出現舉證艱難的問題。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日照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