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舉證責任分配原則
在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中,人民法院要做出患者勝訴的判決,必須要確認下列事實存在:
1、患者在醫療過程中受到人身損害;
2、醫療機構的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過程中存在着疏忽或懈怠的過失行為;
3、患者所受的人身損害是醫療過失行為所致。對於第1項事實,較易於證明。
但對於第2、3項事實,一般的患者,則很難以證據證明。在現有的醫療服務水平下,誤診與否、治療及時與否、手術及處置適當與否以及使用的材料合格與不合格等等,別説患者對此一無所知,有時甚至連醫務人員在診療當時也缺乏非常精確的認識,以此來判斷醫務人員有無過失比較困難。至於醫療過失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因果關係的認定,更需要專業人員運用其專業知識和技能才能進行,普通患者是無法證明作為專家的醫務人員的過失與損害之間因果關係之有無的。
為平衡當事人利益,更好地實現實體法保護受害人的立法宗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4條第(8)項規定:“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即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實行過錯推定和因果關係推定。
實行因果關係推定,就意味着受害人在因果關係的要件上不必舉證證明,而由法官實行推定。受害人只要證明自己在醫院就醫期間受到損害,就可以向法院起訴,不必證明醫院的醫療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係。實行因果關係推定以後,如果醫療機構認為自己的醫療行為與受害人的損害事實之間沒有因果關係,可以舉證證明自己的主張。證明成立,推翻因果關係推定,免除醫療機構的責任;不能證明的,因果關係推定成立。
實行過錯推定,受害人不承擔證明醫療機構存在醫療過錯的責任,法官直接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如果醫療機構主張自己無過錯,則須自己舉證證明。證明成立的,免除其責任;不能證明的,則過錯推定成立。
由於實行了因果關係推定和過錯推定的舉證責任規則,因此,按照民事訴訟證據司法解釋的規定,醫療事故鑑定結論當然應由醫療機構提供。因為它是醫療機構一方希望證明自己的醫療行為與受害人的損害後果之間沒有因果關係,或者是醫療機構的醫療行為不存在過失的證據。而受害人在訴訟中不必舉證證明因果關係和主觀過錯這兩項侵權責任構成要件的成立,因而在訴訟中無須提供這樣的證據。
從上文中為大家介紹的醫療糾紛舉證責任分配的法律知識中,我們不難發現,在進行判決醫療糾紛的責任的問題的時候,如果是醫療機構主張自己無過錯,則須自己舉證證明,如果是可以通過證據證明的,是可以免除責任的,否則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
醫療過錯概念是什麼
你知道什麼是醫療過錯嗎?這在醫療事故當中是需要先進行確定的,然後才能根據醫療事故鑑定,來確定醫護人員的法律責任。關於醫療過錯概念的內容,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將在下文中為您詳細介紹。一、醫療過錯概念是什麼醫療過錯,屬於過錯的一種。在依據醫療水準判斷醫...
-
如何收集和運用醫療糾紛錄音法律證據?
當患方認為醫方在診療護理過程中存在醫療過失並導致其不良後果,要求醫方承擔違約賠償責任或者侵權賠償責任之時,便產生了所謂的醫療糾紛。在處理醫療糾紛過程中,醫患雙方出於各自利益和成本的考慮,往往以協調溝通的“非訴訟方式”為首選,這種工作方式具有相應的民間...
-
醫療糾紛不想走法律程序怎麼辦?
一、醫療糾紛醫療糾紛是指發生在醫療衞生、預防保健、醫學美容等具有合法資質的醫療企事業法人或機構中,一方(或多方)當事人認為另一方(或多方)當事人在提供醫療服務或履行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時存在過失,造成實際損害後果,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或侵權責任,但雙方(或多...
-
醫患之間的法律關係包括哪些
一、醫患之間的法律關係包括哪些?(1)醫患合同關係。醫方向社會不特定的主體———患方發生出願意接受患者就診的邀約,邀請患方申請掛號,在醫院受理掛號之際,醫患合同即告成立。絕大部分醫患法律關係均屬於醫患合同關係。(2)醫患無因管理關係。是指醫方在未與患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