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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糾紛舉證責任如何分配

民事訴訟證據規則》第四條第(八)項: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一條:人民法院應當依照下列原則確定舉證證明責任的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一)主張法律關係存在的當事人,應當對產生該法律關係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二)主張法律關係變更、消滅或者權利受到妨害的當事人,應當對該法律關係變更、消滅或者權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由此可以看出,在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中,受害人應當就自己受損害的事實和接受過醫療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醫療機構應當承擔如下舉證責任:
第一,病員的損害結果與醫療機構的醫療行為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
第二,醫療機構不存在醫療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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