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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是否可以委託醫療事故鑑定?

一、法院是否可以委託醫療事故鑑定?

法院是否可以委託醫療事故鑑定?

不可以。醫療糾紛向人民法院起訴後,人民法院不能直接委託醫療事故鑑定,而是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鑑定。當事人申請鑑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資格的鑑定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當事人未申請鑑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鑑定的,應當委託具備資格的鑑定人進行鑑定。

相關規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二十條衞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於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後,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

二、醫療糾紛的起訴程序如何進行

1、申請醫療事故鑑定

當事人可以向當地的醫學會提出申請,當事人在提交相關材料後,醫學會應該在45日內組織鑑定並得出鑑定結論。這就是採取下一步行動的依據,當然,如果對鑑定結論不服,可以申請上一級鑑定,但不能對鑑定委員會提起訴訟

2、收集相關證據

當事人可以將醫院的就診記錄(病歷、發票、病情證明、診斷報告、手術記錄等等)作為證據固定下來。

3、向法院提起訴訟

向法院提起訴訟需要以下材料:

(1)民事起訴狀。民事起訴狀可以委託相關專業人士起草,也可以自行草擬。

(2)原、被告身份信息。被告信息個人難以調取,可以委託律師進行查詢。

(3)相關證據。醫療事故鑑定報告、醫院就診記錄等等。

4、開庭審理

一般分為以下幾個階段:開庭前準備;法庭調查階段;法庭辯論階段;最後陳訴階段。

5、判決

開庭後,法院會在審理期限內進行判決,向原、被告及代理人送達判決書。

法院不可以直接委託醫療事故鑑定。當事人想要起訴醫療糾紛的,首先是需要申請醫療事故鑑定,可以向當地的醫學會提出申請,也可以由法院指定,然後是收集相關證據向法院提起訴訟,等待開庭審理、判決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