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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主體可以委託申請醫療事故鑑定

哪些主體可以委託申請醫療事故鑑定
有權提起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主體有以下兩個:
1)衞生行政部門。
衞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於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後,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此類鑑定具有行政鑑定的性質,是衞生行政部門處理醫療事故賠償和處罰醫療機構的依據。
2)醫患雙方當事人。
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
如果醫患雙方在治療過程中,發生醫療糾紛,並且協商一致,通過醫療事故鑑定來確定是否構成醫療事故、構成何種等級的醫療事故、醫療機構責任比例等,可以由醫療糾紛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當地醫學會組織醫療事故鑑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條 
衞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於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後,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