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鑑定是否可以申請複審?
在我國任何的民事法律行為以及訴訟案件當中都是要講求證據的,以此來對案件作出公正的裁定,所以如果想要證明自己身上有傷,或者是由於對方的原因造成了自己身體上損害的話,就一定要做醫療事故的鑑定來證明真正存在着這個問題。
不過通常在現實當中,做醫療事故鑑定的目的不僅僅是為了證明自己真正受到了身體上的傷害,還要證明的是自己的傷害達到了什麼樣的等級,因為對於不同的等級,在醫療事故當中是有不同的賠償標準的。那麼到了相關的衞生行政部門做了醫療事故的鑑定之後,如果和事實不一樣,或者是和自己心中所想的差距很大的話,能不能申請複審,也就是説在做一次呢?下面小編就來給大家介紹一下這個問題。
一、醫療事故的相關內容如下:
1.醫療事故這個性質是比較嚴重的,因為這涉及到患者的身體健康,如果嚴重的話還會導致生命危險。那麼對於這是不是醫療事故,已經是幾級醫療事故的鑑定就顯得至關重要了。這可以還當事人一個公平,也可以給醫生一個清白。
2.所以我國意識到的關於醫療事故鑑定的重要性而做出了規定,如果醫療事故在第一次審查之後,當事人覺得有悖公平或者是遠離事實真相的話,可以向相關機構申請複審,來提請做出第二次的審查。
二、具體的操作步驟如下:
1.具體來講,如果當事人對於第一次的鑑定不服的話,可以向衞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鑑定的申請,該衞生行政部門就是第一次作出鑑定的部門,如果同意的話,可以進行第二次鑑定,或者雙方當事人可以委託一些組織來進行鑑定,例如省,自治區或者是直轄市的醫學會來進行鑑定,因為這些醫學會組織是比較權威的,做出的鑑定結果也是比較有信服力的。
2.當然,我們要對這種申請複審的權利做出一些限制,不是所有時候都可以申請,一定要在規定的日期之內,在收到了鑑定書的15天之內可以申請複審,如果超出了15天的話,就不可以再申請了,以防當事人在這麼長的時間之內做出一些不利於鑑定公正的事情。
3.雖然在規定當中寫明的是雙方當事人協商之後向省,直轄市的醫學會組織來進行申請,不過如果説雙方沒有辦法達到完美的協商的話,僅是受害者一方對於鑑定結果不服,也可以單方面的向衞生部門來提出申請,請求再一次鑑定醫療事故。
4.關於醫療事故的二次鑑定是對於雙方權益的一種保護,也是在判案過程當中對於證據公平的一種體現,正是給雙方的權利,當然也給了一定的限制,所以在現實當中一定要合法有效的使用這個權利。
以上就是關於做了醫療事故鑑定之後,還可不可以申請二次的鑑定,我國規定是可以的,只要符合相關的程序和在規定的日期之內向主管部門以及其他的醫療組織提出申請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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