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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是什麼?

一、醫療事故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是怎樣的?

醫療事故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是什麼?

醫療事故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可能是違約原則、責任倒置原則、過錯責任推定原則等。

(一)違約原則

根據《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條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説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具體説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明確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説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説明,並取得其明確同意。

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責任倒置原則

在處理醫療事故時,如果要病員及家屬舉證證明醫護人員在診療護理過程中存在過錯,一般的病員是不可能瞭解高深的醫學知識,對於一些專業性較強的問題無法提供確鑿證據,再加上醫院控制着病歷等原始資料,使得不懂醫學知識的患者及家屬的舉證困難重重,故在處理醫療事故時實行誰主張誰舉證,將會使病員、患者的利益因難以舉證而得不到維護。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規定:“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三)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的情形

1、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

2、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3、 偽造、篡改或者銷燬病歷資料。上述規定應當適用於除醫療產品損害責任之外的所有醫療損害責任歸責情形, 既包括醫療技術責任, 也包括醫療倫理損害責任。醫療損害糾紛中, 一旦存在上述三種情形, 過錯要件的成立不再由患方承擔舉證責任, 而直接由人民法院依法進行推定。

二、醫療事故侵權怎麼處理

1、醫療糾紛發生後,當事科室負責人及當事人應積極做好解釋工作,以利糾紛及時解決。當患者或家屬不能理解或接受時,當事人可以自願填寫醫療糾紛處理委託書,科主任簽署意見,委託醫療機構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處理。

2、醫療機構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接到報告後,應立即組織人員對醫療糾紛進行調查核實,得出初步結論,同時封存有關的病歷資料及相關物品,將情況如實向本醫療機構的負責人報告,向家屬通報、解釋,並組織力量維護工作秩序。

3、較為複雜的醫療糾紛由醫療機構負責人根據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的報告,提出初步處理意見,並向患者通報、解釋。

4、醫療糾紛發生後需市衞生局出面協調解決的,由醫院相關職能科室填寫醫療糾紛協調處理委託書,院長或分管院長簽字後,委託市衞生局處理,具體由市衞生局醫政科負責。

醫療事故發生之後,首先需要確定一下具體是醫院,還是患者個人的責任,然後才能確定醫院是否需要承擔賠償責任。通常情形下,若是醫生不按照規範為患者救治,或者是醫生故意不向患者或者是其親屬如實告知病情,一旦導致病情加重,那麼醫院就是需要擔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