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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鑑定再次申請時限

醫療事故鑑定再次申請時限

想要確定醫療事故賠償金額,首先要對醫療事故進行鑑定,確定醫療事故的等級,這樣才能依據法律規定進行計算。沒有經過醫療事故鑑定就很難解決相關問題,甚至可能引起醫療糾紛。醫療事故鑑定可作為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糾紛的依據、是衞生行政部門處理醫療糾紛案件的法定依據、是衞生行政部門作出行政處罰的法定依據、訴訟中的證據作用(不是必然的定案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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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時可以再次申請醫療事故鑑定


再次簽定的申請,是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醫學會作出的首次鑑定結論,依照《》和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制定的《醫療事故技術鑑定辦法》規定的程序和期限,向醫療機構所在地衞生行政部門提交請求所在省、自治區或直轄市地方醫學會給予再次鑑定的書面申請。

提出兩次鑑定申請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必須是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

2、必須是對地方醫學會作出的首次鑑定不服所提出的,其“不服”的內容可包括對事實的認定、法律法規的適用和鑑定的程序等事項;

3、必須是依照本條例和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醫療事故技術鑑定辦法》規定的程序和期限;

4、必須是向送達首次醫療事故技太鑑定書的衞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

5、提出由所在省、自治區或直轄市地方醫學會組織再次鑑定的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向醫療機構所住地衞生行政部門提交再次簽定的申請書時,

必須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28條的規定,同時提交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所需要的材料及負責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出具的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

一般情況下,醫療機構申請做醫療過錯司法鑑定後,相關機構都會出具鑑定意見。如果醫療機構申請過錯鑑定被退回鑑定,很大可能是因為提交的資料不全,需要補充,進行重新鑑定。所以,醫療機構在委託司法鑑定之前,要準備充分相關證據材料,避免鑑定被退回的情況發生,否則又要申請重新鑑定,比較費時費力,影響醫療機構正常運轉。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律師365深圳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