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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患糾紛法律有哪些?

醫療糾紛法律處理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規

醫患糾紛法律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一、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二、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審理醫療糾紛民事案件的通知法[2003]20號

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20號)

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1]7號)

六、重大醫療過失行為和醫療事故報告制度的規定

七、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

八、病歷書寫基本規範(試行)

九、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現將在醫療事務方面比較常用的法律、法規作綜述。

、法律:《執業醫師法》、《藥品管理法》這兩部法律對醫師執業、藥品監督管理作出了較為詳細的規定,在律師事務中,比較常用的是《執業醫師法》,它涉及到整個醫療活動的重點,我們許多的實務處理都須從這部法律中找依據,如非法行醫、醫師執業是否超出註冊範圍、是否具備診療資格等方面。

2、法規:

(1)2002年2月20日國務院第55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2)執業許可方面:《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計劃生育服務管理條例》、《醫療美容服務管理辦法》、《醫療氣功管理暫行規定》等;

(3)診療規範方面:《消毒管理辦法》、《血液製品管理條例》、《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病歷書寫基本規範》、《中醫、中西醫結合病歷書寫基本規範》、《醫師外出會診管理暫行規定》等;

(4)醫療器械類:《醫療器械管理條例》;

(5)鑑定類:《醫療事故鑑定暫行辦法》、《醫療事故分級標準》、《人民法院司法鑑定工作暫行規定》、《人民法院對外委託司法鑑定管理規定》、《醫療事故爭議中屍檢機構及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認定辦法》

6)爭議處理類:《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重大醫療過失行為和醫療事故報告制度的規定》等。

3、司法解釋,主要是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01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條第八項規定: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有關法律對侵權訴訟的舉證責任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4、《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處理規定主要有:

第二條規定,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衞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

第三條規定,處理醫療事故,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做到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責任明確、處理恰當。

第十四條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所在地衞生行政部門報告。

發生下列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醫療機構應當在12小時內向所在地衞生行政部門報告:

(一)導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為二級以上的醫療事故; (二)導致3人以上人身損害後果;

(三)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條規定,醫療事故賠償,應當考慮下列因素,確定具體賠償數額:

(一)醫療事故等級;

(二)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中的責任程度; (三)醫療事故損害後果與患者原有疾病狀況之間的關係。 不屬於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有關醫患糾紛,我國很早就有立法,同時,根據不斷變化的現實,也不斷有法規和條例出現進行補充和解釋。我們知道,有關醫患糾紛法律其實是一個集合體,它包括了法律、法規或者條例,對於普通人來説,當然不要求像專業人士一樣倒背如流,理解深刻,但是如果我們能認真去了解,一定能對我們的糾紛解決起到很好的效果。

標籤:法律 糾紛 醫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