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處罰內容有哪些?
一、對有責任的醫療人員的處罰內容
(一)由責任原因引起的醫療糾紛、差錯,對直接責任人按規定處罰;
(1)一級醫療事故:全院通報批評;當事人暫停1年執業活動。
(2)二級醫療事故:全院通報批評;當事人暫停半年執業活動。
(3)三級醫療事故:全院通報批評;當事人暫停3個月執業活動。
(4)四級醫療事故:全院通報批評;當事人暫停1個月執業活動。
(5)嚴重醫療差錯:全院通報批評;當年不得晉升專業技術職務。
(6)一般醫療差錯:全院通報批評。
(二)因醫療事故、醫療差錯而發生的醫療欠費及對患者的補償由直接責任人、科室和醫院共同承擔。
(三)存在責任的直接責任人,因人為因素違反醫院工作制度、違反診療護理操作規範,而造成醫療隱患、醫療糾紛、醫療事故等不良後果所引發的經濟賠償、院方不承擔任何經濟責任、並對責任人實行責任追究。
(四)凡因私自會診、出診、診治等原因引發的醫患糾紛、醫療事故以及經濟賠償等一切後果全部由個人承擔,院方一概不予承擔。
(五)同一人員一年內連續發生兩起可以避免的醫療事故,且均為主要負責人,應予辭退。
二、醫療糾紛、事故按技術因素和責任因素劃分,責任人應承擔的行政責任如下:
(一)由於技術原因引起的醫療糾紛、事故,本着從輕處理的原則,根據糾紛、事故的嚴重程度和後果分別處以:扣發績效工資1-3個月;扣發科室負責人補貼1-3個月;全院通報批評;年度不參予評優等。
(二)由於責任心不強原因引起的醫療糾紛、事故,本着從重處理的原則,除以上處理外,根據糾紛、事故的嚴重程度和後果分別處以:年度考核不合核;停止處方權半年至壹年;低聘一級;停止執業(時限一週至壹年不等);轉崗或取消執業資格;直至辭退等。需承擔刑事責任,由司法部門依法追究。
在醫患關係裏,雙方都不希望出現不愉快的事。而往往就會有一下醫療事故無法避免,一到出現患者對醫療機構的治療結果不滿意,或者對醫療機構的收費標準產生不滿。就容易出現醫療糾紛,通常這種情況下,雙方應該先協商解決,實在不能解決的情況下應該走法律程序。通過上面,我們也瞭解了醫療糾紛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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