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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損害責任糾紛鑑定內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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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損害責任糾紛鑑定內容有哪些?

當今社會醫療糾紛已經屢見不鮮,當發生醫療糾紛的時候,大家最關心的便是錯誤在院方還是在患方,所以這個問題才是決定性的,那麼就需要進行醫療損害糾紛鑑定來判斷錯在誰身上,那麼醫療損害責任糾紛鑑定內容又有哪些呢?請跟小編一起在下文中尋找答案。

醫療行為是否違反醫療衞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應當載明醫療過程中的哪一個具體醫療行為違反了哪一部法律、法規、規章、常規、規範,要指明違反了哪一條哪一款。

醫療過失行為與人身損害後果之間是否存在的因果關係。應説明醫療過失行為與人身損害後果之間是否存在直接的必然聯繫,即損害後果是否由醫療過失行為直接引起。在醫療糾紛案件中,因果關係往往是錯綜複雜的,某一原因可能產生多種損害後果,某一損害結果的發生又可能緣於各種原因。損害結果的發生可能是一個人的過失行為直接造成的,也可能是多個人的過失行為造成的,還可能是醫療過失行為和疾病發展的共同結果。因此,這一部分應當載明醫務人員在診療過程中的醫療行為是否存在醫療過失,如果存在醫療過失,要以醫學科學原理分析這一過失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是否存在直接的因果關係。

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中的責任程度。根據《醫療事故中關於醫療過失行為責任程度評定的暫行規定》,這一部分應當載明患者在接受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的治療之前原有疾病的狀況、醫療過失行為和患者原有疾病在造成本次損害後果之中所起的作用、所佔比重如何,科學、客觀地判定醫療過失行為在造成損害後果中的責任程度。

醫療損害責任糾紛鑑定

醫療事故等級。如已確定為醫療事故的,這一部分應根據《醫療事故分級標準》明確醫療事故的等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只作出屬於醫療事故的結論而不明確事故等級,則屬於無效鑑定。

不服司法鑑定的處理。當事人不服司法鑑定結論的,可以向委託鑑定的人民法院書面提出重新鑑定的申請,是否同意,由人民法院決定。 法院經過審查不同意重新鑑定的,司法鑑定結論作為定案依據。

人民法院應當同意重新委託鑑定的法定情形:

1、 鑑定人不具備相關鑑定資格的;

2、 鑑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3、 鑑定結論與其他證據有矛盾的;

4、 鑑定材料有虛假,或者原鑑定方法有缺陷的;

5、 鑑定人應當迴避沒有迴避,而對其鑑定結論有持不同意見的;

6、 同一案件具有多個不同鑑定結論的;

7、 有證據證明存在影響鑑定人準確鑑定因素的。

上述內容便為大家詳細解答了醫療損害責任糾紛鑑定內容的相關問題,在醫療糾紛鑑定中需參照相關法律法規,並且鑑定結果需得出醫療事故等級,否則為無效鑑定。同時,當事人在不服司法鑑定結論時,也可向委託鑑定的人民法院提出重新鑑定的申請。更多相關問題歡迎諮詢本站在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