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民事上訴狀申請書的內容有哪些?
一、醫療糾紛民事上訴狀申請書的內容有哪些?
醫療糾紛民事上訴狀申請書的內容包括上訴人(原審原告)、被上訴人(醫院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户籍地,居住地,明確的聯繫方式,具體的上訴請求,明確的上訴的事實和理由。
二、醫療糾紛民事訴訟的上訴的注意事項
(一)上訴的注意事項
1、原告與被告在法定的上訴期內可以上訴,超過時間不上訴的,一審判決即發生效力。上訴期限從收到一審判決的第二日起計算,對判決不服的期限是15天,對裁定不服的期限是10天,期間屆滿的最後一日是法定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為屆滿日期,期滿前交郵的,不算過期,不可抗力除外。
2、不能採用口頭形式上訴,必須採用書面形式,否則視為未提出上訴。
3、上訴狀要寫明請求上訴的理由,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是否有誤、證據是否有誤、適用的法律是否正確及對判決的意見。
(二)上訴案件的審理
1、二審只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如果是上訴請求中未涉及的內容,一般不審查。
2、二審仍可以進行雙方調解達成協議。
3、二審法院審理上訴案件,以開庭審理為原則,以徑行判決、裁定為例外。徑行判定,是指二審合議庭經過閲卷、調查、詢問當事人,在全部事實核對清楚後,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而直接作出裁判的審理方式,一般有四種情況:
(1)一審就不受理,駁回起訴和管轄權異議作出裁定的案件。
(2)當事人提出的上訴請求明顯不能成立的案件。
(3)原審裁判認定事實不清楚,而且適用法律錯誤的案件。
(4)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需要發回重審的案件。
(三)上訴案件判決的一般規律
1、對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對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依法改判,(法律是指實體法即民法等)
3、對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可以裁定撤消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也可以查清事實後改判,重審還是一審,一審判決後仍可以上訴。
4、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消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一般有,審判本案審判員、書記應當迴避而沒有迴避,未經開庭審理而作出判決;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當事人未經傳票傳喚而缺席判決;其他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情況。
醫療糾紛在當今社會頻發。糾紛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決定上訴時,要明確上訴狀的內容,明確訴訟請求,上訴的事實和理由,注意上訴的相關事項,防止上訴失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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