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及醫療事故處理情況有哪些方法?
(一)雙方協商
對於中小型醫療機構,在過錯明顯的時候,對構成醫療事故無爭議時,爭取通過協商解決。對於大型醫療機構,協商成功的可能性相對不大。
(二)行政處理
申請醫療行政部門調解,如對是否構成醫療事故存在爭議,則主動申請醫療事故鑑定;在鑑定結論作出後,可以協商或由醫療行政部門主持調解。
1、衞生行政部門調解程序
已確定為醫療事故的,衞生行政部門應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請求,可以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調解時,應當遵循當事人雙方自願原則,並應當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計算賠償數額。
2、當事人委託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程序
醫患雙方合意共同書面委託醫方所在地的區或縣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初次鑑定或省、直轄市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再次鑑定;雙方不能合意的,一方當事人可以向醫療機構所在地的衞生行政主管部門提起,由其審核後移交有關醫學會組織鑑定。
3、醫療事故技術鑑定行政複議程序
當事人為謀求重新鑑定而提起。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衞生行政主管部門負有對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中鑑定專家資格、執業類別、鑑定程序三方面進行具體審核。如對具體審核意見不服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上一級衞生行政主管部門提起行政複議。
4、醫療行政訴訟程序
當事人為謀求重新鑑定而提起。對行政複議不服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撤消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中的具體審核意見。
5、醫療刑事訴訟程序對比醫學圖片看看你的症狀。不過有問題還得找醫生。
對醫護人員涉嫌醫療事故罪的,依法可以向公安部門提請啟動刑事訴訟程序。
(三)訴訟
在案情許可的情況下,儘量以人身損害的其他各種案由立案。這關係到案件的法律適用和當事人的最大利益。
1、醫療機構舉證責任
代理醫方的律師首當確認醫患關係發生且未超過訴訟時效,而後決定在舉證期限內主動提出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申請,證明醫方無過失行為或過失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無因果關係,以免發生舉證不能。
2、患方舉證責任
患方就是否存在醫患關係、損害結果及損害結果涉及經濟賠償範圍、數額等承擔舉證責任。
代理患方的律師首當完成醫患關係、損害結果的舉證,在此基礎上,還要對經濟賠償數額進行舉證。舉證前應當注意確定合理的賠償預算,不能發生漏項。當醫療尚未終結或病情複雜造成預算困難時,當可保留相應的訴權。此外,在過失及因果關係方面,雖然舉證責任倒置,但主動舉證更具有説服力。
發生醫療事故之後,患者及患者家屬首先要冷靜,保留好相關的就以證據材料,即使前往指定得機構進行醫療事故鑑定。如果院方存在過錯的,可以要求醫療機構進行相應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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