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鑑定結論證據有效嗎?
一、醫療事故鑑定結論證據有效嗎?
醫療事故鑑定結論結論,是專門的技術鑑定機構對醫療單位所致的損害事件進行技術鑑定所作的認定意見。
同時,在醫療事故侵權案件審理中,還存在着沒有醫療事故鑑定結論法院也可直接認定醫療機構醫療事故侵權責任的可能。在受害人提出侵權訴訟之後,證明了醫療行為違法和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法院對因果關係和過錯實行推定。如果被訴的醫療機構不予舉證否定因果關係和過錯,只要法官經審理認為這一推定並不違背客觀規律,當然就可以直接認定侵權責任成立。
醫療事故鑑定的組織工作,由醫學會組織。在民事訴訟當中,醫療事故鑑定結論屬於專家證言,是民事訴訟的證據之一。法院對醫療事故鑑定結論有審查權。法官完全可以依據自己的審判經驗,審查醫療事故鑑定人員的合法性、醫療事故鑑定組織的合法性、醫療事故鑑定程序的合法性、醫療事故鑑定結論的合法性,做出自己的判斷,以準確認定案件事實。
二、醫療事故鑑定與醫療過錯鑑定的區別
處理醫療糾紛民事案件的關鍵在於醫療鑑定,鑑定結論決定着整個案件的責任認定和賠償計算。根據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和司法實踐,醫療鑑定包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和醫療過錯司法鑑定。雖然兩種鑑定結論都屬於民事訴訟中的證據,甚至直接被人民法院採認為定案依據,但二者在鑑定程序和實體審查方面存在明顯區別,這些區別影響到鑑定人員對醫學事實和法律事實的認定,也影響到對醫療糾紛案件的處理結果。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通常稱為醫療事故鑑定,是指由醫學會組織有關臨牀醫學專家和法醫學專家組成的專家組,運用醫學、法醫學等科學知識和技術,對涉及醫療事故行政處理的有關專門性問題進行檢驗、鑑別和判斷並提供鑑定結論的活動。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具有行政鑑定的性質,其結論除了處理醫療事故賠償外,尚可作為衞生行政部門對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進行行政處罰的依據。
醫療過錯司法鑑定,通常稱為醫療過錯鑑定,一般是指在訴訟活動中鑑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鑑別和判斷並提供鑑定意見的活動。這一類鑑定主要是針對醫療行為是否有過錯及過錯醫療行為與患者的醫療損害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等問題進行的。這一概念實際上是不嚴謹的,因為這種鑑定的內容不僅僅限於醫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實際上,它還包括該醫療過錯與患者的損害後果是否存在因果關係,以及患者損害的嚴重程度,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説的傷殘等級。
醫療事故鑑定還有醫療過錯鑑定的區別是在鑑定的程序還有實體的審查方面的區別,兩種鑑定都是對醫學的事實還有法律事實的認定,可以對醫療糾紛的案件進行相關的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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