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鑑定結論的作用是什麼?
醫療事故鑑定結論,是指專門的技術鑑定機構對醫療單位所致的損害事件進行技術鑑定所作出的認定意見。就訴訟角度而言,它是專家證言,是民事訴訟證據之一。同時它又具有特殊意義。
第一,由於它自身具有較高的權威性和確定性,直接影響着對案件事實認定,往往成為法官藉以查明案件的事實,認定案件性質的關鍵證據。
第二,它是鑑別、認定其他證據是否真實、是否可靠的重要參照標準和依據。
第三,它是認識其他有關證據的重要手段,它以其專有的判斷和認定方式,使那些初步具有證明作用的證據材料顯現其在訴訟上的證據效力。
對醫療事故鑑定結論法官是否有審查權,有人主張,醫療事故鑑定結論具有專斷性,法官無此能力。對此,我堅決反對。首先,這種主張違背法律的基本原則,是對法宇航局行使審判權的限制。其次,法管可以就有關鑑定問題,請1至2名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出庭就案件的專門性問題進行説明,也就是專家輔助人。有的法院已在開庭時試行設立專家席,由專家參與審判活動,對有關問題進行解答釋疑。第三,法官可以依據法律、法理和法官的良知,作出實事求是的審查判斷,認定事實,確定責任。第四,依據法律規定從程序上進行審查。主要審查鑑定人是否具備鑑定能力;審查鑑定手段和操作規程;審查鑑定人同案件當事人是否有利害關係;審查鑑定人使用鑑定材料是否充分可靠;審查鑑定人是否受到外界的影響,即是否具有徇私、受賄、或者故意作虛假鑑定的情況。
在司法實踐中,當若干個鑑定機構所出具的鑑定結論相互矛盾時,法院一般傾向於採信具有較高級別的鑑定機構所出具的鑑定結論。但我認為,這種作法不符合證據的客觀實際標準,在適用上也無法無據。鑑定結論作為法定證據之一,其鑑定內容的客觀性、可靠性和準確性的高低是由特定鑑定和與之有關主觀條件所決定,不能以鑑定機構的級別來確定,更不能按照鑑定機構的等級來給鑑定結論在證據力劃分等級,如果在認定案件上只側重於鑑定機構在級別上的高低,而置鑑定結論內容是否準確、可靠於不顧,不僅容易造成冤案錯案,而且也與訴訟證據規定相悖。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法管對鑑定結論採信必須經過當庭出示、質證、辯認和必要地詢問鑑定人,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從這個意義上看,醫療事故鑑定結論,對人民法院審案是沒有約束力,既可採信,也可不採信,依審查結果定。但是,醫療事故損害賠償涉及的問題專業性很強,處理具體案件中,若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的證據和理由,應尊重其鑑定結論,可以認定其證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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