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有異議
一、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有異議怎麼辦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果可以直接作為證據在訴訟中使用,因此法律對於醫療事故的技術鑑定做了具體的規範。
根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第四十條,“任何一方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原受理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的衞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鑑定的申請,或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省、自治區、直轄市醫學會組織再次鑑定。”和第四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對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進行行政處理時,應當以最後的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作為處理依據。”以及《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第三十九條,“衞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對符合本條例規定,予以受理,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應當自作出受理決定之日起5日內將有關材料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説明理由。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有異議,申請再次鑑定的,衞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日內交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組織再次鑑定。”的規定,當事人對於醫療事故鑑定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再次鑑定。
二、醫療事故的技術鑑定在哪裏
醫療事故的技術鑑定在醫學會。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分為首次鑑定和再次鑑定。
設區的市級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直接管轄的縣(市)級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專家鑑定組進行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醫療事故爭議的再次鑑定工作。
如果醫療糾紛的發生,是由於醫療機構非法行醫造成患者身體健康損害的,醫療事故鑑定機構是不受理醫療事故鑑定申請的。原因很簡單,如果醫療機構是非法行醫造成患者身體健康損害的,其性質已經不再是民事糾紛的範疇,有可能涉及刑事犯罪,構成非法行醫罪、過失致人死亡、過失致人傷害的罪名。這樣案件有可能由司法機關(公安、檢察院)來處理了,在這樣的情況下,醫學會是不會在接受什麼醫療事故鑑定的申請。
-
醫療事故鑑定方式
鑑定方式:一是衞生行政部門移交鑑定。衞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於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後,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二是醫患雙方共同委託鑑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衞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
-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流程有哪些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也叫醫療事故鑑定,是對涉及醫療事故行政處理的相關專門性問題進行檢驗、鑑別和判斷並提供鑑定結論。那麼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流程有哪些呢?詳細內容請大家閲讀下文了解。一、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流程:1、醫患雙方協商一致共同向市醫學會提起鑑定申請,...
-
醫療事故鑑定有時效嗎
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衞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當事人應當自收到醫學會的通知之日起10日內提交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七條...
-
怎樣辦理醫療事故鑑定
衞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於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後,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由雙方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