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與醫療事故的特點是什麼?
一、醫療糾紛與醫療事故的特點是什麼?
1、發生在醫患之間。醫是指醫療機構和醫護人員。患主要是指病人,有時也包括病人家屬。
2、產生的原因是由於病人的生命權或健康權受到了侵害。
3、醫患對產生的危害和不良後果及產生的原因或如何處理出現了分歧。
醫療糾紛處理方式:
1、醫療事故糾紛可以直接起訴,醫療事故糾紛可以直接起訴,醫療事故糾紛訴訟程序是首先書寫起訴狀,之後就是對此進行立案,到法院立案大廳來完成之後的工作工作人員會予以通知的,比如説開庭審理。醫療事故糾紛一般是通過仲裁或者是通過法院訴訟的方式來進行解決的,當患者或家屬不能理解或接受時,當事人可以自願填寫醫療糾紛處理委託書,科主任簽署意見,委託醫療機構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處理。
2、醫療機構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接到報告後,應立即組織人員對醫療糾紛進行調查核實,得出初步結論,同時封存有關的病歷資料及相關物品,將情況如實向本醫療機構的負責人報告,向家屬通報、解釋,並組織力量維護工作秩序。
3、較為複雜的醫療糾紛由醫療機構負責人根據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的報告,提出初步處理意見,並向患者通報、解釋。
4、醫療糾紛發生後需市衞生局出面協調解決的,由醫院相關職能科室填寫醫療糾紛協調處理委託書,院長或分管院長簽字後,委託市衞生局處理,具體由市衞生局醫政科負責。
二、醫療事故損害賠償分級標準是什麼?
1、一級醫療事故。
係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
(1)一級甲等醫療事故:死亡。
(2)一級乙等醫療事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償,存在特殊醫療依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2、二級醫療事故。
係指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
(1)二級甲等醫療事故: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償,可能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2)二級乙等醫療事故:存在器官缺失、嚴重缺損、嚴重畸形情形之一,有嚴重功能障礙,可能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現實生活當中醫療方面是很容易發生一些糾紛的,一旦發生的話,那麼必須要妥善的做出處理,否則的話很有可能會影響到整個醫院。比如説可以採取到法院來進行訴訟,也可以私底下協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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