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提出的病歷異議成立就認定醫療機構侵權
醫療侵權責任的構成,必須符合醫療行為、過錯、因果關係和損害後果的構成要件。病歷書寫或保管存在過錯,不能滿足侵權責任的全部構成要件,因而不能僅僅因患者提出的病歷異議成立而認定醫療機構承擔侵權責任。
只有患者提出的病歷異議成立,並因此導致不能依據該病歷作出醫療過錯及因果關係的認定,而患者又在接受治療後出現了人身損害後果的情況下,才可以通過推定醫療過錯及因果關係成立,最終認定醫療機構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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