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法醫療過錯責任的規定是什麼?
一、侵權法醫療過錯責任的規定是什麼?
侵權法在我國已經失效,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對醫療機構侵權責任的規定是比較多的,醫療機構未盡與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要承擔責任。
1.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2.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説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説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説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説明,並取得其書面同意。
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准,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4.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醫方在診療活動中是否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將是法律考量醫方是否承擔賠償責任的重要因素。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以及患者受損害,是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的法定條件。
二、醫療過失行為的責任怎麼認定
醫療過失行為的責任程度指在導致患者人身損害後果中的諸因素中,醫療過失行為所佔比重(醫療過失參與度)。醫療事故中醫療過失行為責任程度分為:
(1)完全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完全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
(2)主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3)次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次要作用;
(4)輕微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絕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輕微作用。
綜上所述,我國侵權責任法對醫療機構侵權責任的規定是比較多的,醫療機構未盡與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要承擔責任。有問題的,可以找專業人士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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