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度醫療的侵權責任成立條件有哪些?
一、過度醫療的侵權責任成立條件有哪些?
過度醫療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法定及約定義務,提供了超過患者實際需要的醫療服務,造成患者人身傷害及財產損失的行為,其也應是醫療過錯侵權行為的一種。
其構成要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過度醫療的行為主體必須是醫療機構,其主體不包括非法行醫者、藥店服務人員。
2、醫療機構提供了超過患者實際需要的醫療服務。如實施了不必要的檢查等等。此種醫療服務行為超出了治療疾病的實際需要,對疾病的診斷沒有積極效果,是多餘且不合理的。
3、過度醫療行為造成患者損害,雖然有過度醫療行為,但沒有損害後果的,不屬於法律意義上的過度醫療。
4、過度醫療行為和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係。雖存在過度醫療行為,但患者的不良後果是由於患者體質特殊、病情異常或者意外事件、不可抗力等原因導致,亦不屬於醫療過度。
5、醫療機構存在過錯,即醫療機構違反了法律法規規定的合理診療義務。過度診療表現為過度檢查、過度診斷與過度治療。
二、過度醫療怎麼賠償?
醫療過度侵權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指重新治癒康復)、賠償損失、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以賠償損失為主。
過度醫療的賠償,應當將因過度醫療增加的患者的經濟負擔和因過度醫療行為給患者造成的額外的人身損害與原發疾病以及治療原發疾病的費用相區別。分兩種情況:
1、過度醫療沒有造成新的人身傷害,或過度醫療和新的人身傷害的形成沒有因果關係,只是醫療費用不合理增加。此時,應先確定在正常情況下治療此種疾病所應採取的措施,包括用藥、檢查和手術等,然後核定大致的醫療費用。沒有其他合理理由,明顯超出這一標準的部分,可以認定為不合理費用,應予賠償。
2、造成新的人身傷害的,包括產生新的疾病,原有病情惡化甚至死亡。此時應首先明確新的人身傷害的產生和和過度醫療有沒有因果關係,包括必然因果關係和相當因果關係。如果有因果關係,那麼因新的人身傷害產生的一切費用包括衍生疾病治療費用等,都應賠償。
綜上所述,過度醫療加重患者負擔,屬於侵權行為,對過度醫療侵權成立,要從幾個方面判定。提供醫療過度的主體應當是醫療機構、並且提供了超過實際治療所需的醫療服務,在過度醫療中造成患者新的傷害發生。患者到法院起訴的,要承擔舉證過度醫療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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