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醫療費賠償怎麼計算?
近年來,我國醫患關係日趨緊張,並且沒有緩和的態勢,故而醫療糾紛案件的發生率是比較高的。在發生醫療糾紛後,醫方負責人需要及時處理,在確定糾紛事實後,需要與患者協商賠償事宜。你是否知道醫療糾紛醫療費賠償怎麼計算呢?
一、醫療費怎麼計算?
1、醫療費賠償金額=已發生醫療費用(不含原發病醫療費用) 預期醫療費用
(1)醫療費包括掛號費、檢查費、治療費、(中西)藥費、住院費、醫療機構的護理費等。憑合法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收費單據計算。
治療一般應在發生醫療事故的 所在地醫療機構進行治療,未經醫院批准或出具證明而強行轉院、擅自另找醫院治療的費用,一般不予賠償;
擅自購買與損害無關的藥品或者治療其他疾病的,其費 用不予賠償。
患者經醫院治療已痊癒後,沒有必要再住院治療的,應當立即出院。如果無正當理由拒不出院的,繼續住院的費用由患者自理。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醫療費還包括其他器官功能訓練費和適當的美容費,僅作參考。
2、醫療費不包括患者治療原發疾病的費用。原發病醫療費用是指非醫療事故所致的、患者治療本身原有疾病的醫療費用。可從兩個方面加以審查:
(1)以醫療事故發生的時間判斷。醫療事故發生前的醫療費用為原發病醫療費用。
(2)以處方藥品和治療項目判斷。凡用於治療患者本身原有疾病或損傷的藥費、檢查費、治療費等為原發病醫療費用。
出現爭議時,可根據實際情況酌情界定,必要時可通過司法鑑定部門單純就醫療費用予以鑑定。
二、後續治療費怎麼計算?
1、結案後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2、在解決醫療事故賠償時 (即結案時),對患者尚未發生的續醫費不能以一次性結算的方式予以給付。
3、是否需要繼續治療,應以專家鑑定組在《醫療事故技術》對醫療事故患者的醫療護理醫學建議為依據;
4、繼續治療費的計算。《條例》在第 31條第2款第8項中規定,醫學會出具的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應包括對醫療事故患者的醫療護理醫學建議。該條款實際是要求專家鑑定組就患者是否需要繼續治療和護理進行醫學評估。但是,單純的醫學評估並不能解決具體賠償數額問題。
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往往通過法醫學鑑定以確定繼續治療費的數額,而法醫多通過諮詢相關醫學專家來進行鑑定。《條例》規定結案後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在實踐中,該部分費用可以參照疾病的常規治療和護理標準進行計算。
當然,醫方支付賠償的前提是確定過錯是由醫療機構或者其工作人員所造成的,且經過司法鑑定確定了損害程度,否則患者是得不到賠償的,對於醫方拒不賠償的情形,患者可以請求法律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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