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賠償如何計算的?
一、醫療糾紛賠償如何計算的?
1、醫療費賠償金額=已發生醫療費用(不含原發病醫療費用)預期醫療費用。
2、誤工費賠償金額=誤工時間×收入標準(患者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
3、住院伙食補助費=住院時間×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
4、陪護費賠償金額=陪護天數×陪護人數×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
5、傷殘生活補助費賠償=傷殘等級×醫療事故發生地的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賠償期限。
6、殘疾用具費賠償金額=普及型器具的費用。
7、喪葬費賠償金額=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8、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被撫養人的人數×當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撫養年限。
9、交通費賠償金額=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單據數額之和。
10、住宿費賠償金額=住宿天數×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
11、精神損害撫卹金賠償金額=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年限(死亡最長不超過6年,殘疾最長不超過3年)。
12、死亡賠償金=事故責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
二、醫療糾紛的處理方式
醫療民事糾紛與其他民事糾紛一樣,屬於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屬民法的調整範疇。根據“私法自治”的原則,通常情況下,國家不予干預,因此,雙方當事人可以就醫療糾紛進行協商,也可以進行民間調解和行政調解,從理論上講,醫療合同糾紛也可進行仲裁解決,但仲裁解決醫療糾紛還不受重視。國家對醫療民事糾紛的干預表現為民事訴訟,需要當事人起訴才能發生。也可以申請衞生行政部門解決。
三、醫療侵權責任構成要素
1、醫患雙方之間存在醫療行為
該要件是構成醫療損害責任的前提條件,因為如果醫患雙方自始就不存在醫療行為,就不可能存在醫方侵害患方合法權益的事實,也談不上患者因醫方的行為而遭受損失。我們這裏沒有強調醫療機構存在違法行為,因為根據《侵權責任法》第60條的規定,即便是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的行為沒有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但是事實上侵害了患者合法的民事權益,只要有過錯,也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所以,只要醫患雙方之間存在醫療行為即可。
2、患者發生了人身損害的事實
在醫院進行診療過程中,即使有差錯,但未造成患者人身損害,也不構成醫療損害。
3、醫療機構或醫務人員過錯支配下的行為與患者的人身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這是判斷是否構成醫療損害責任的一個重要方面,即患者的人身損害必須是因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過錯支配下的行為所造成的。若是因其他原因造成的,就不能構成醫療事故。
4、醫療機構主觀上存在過錯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對患者治療過程中,主觀上要有過錯。這裏所説的過錯主要是指醫務人員在診療過程中,按其醫療水平及能力應當能夠預見和預防損害的發生,由於其主觀上存在過失或故意,沒有預見或是沒有采取相應的預防措施,從而導致損害的發生。
綜合上面所説的,醫療糾紛的賠償在我國是沒有具體的標準,但對於計算的標準我國是專門給出了相關的條款,就是為了讓執法人員在處理的時候可以依法的保障到受害方的權利,所以,在處理的時候都是有法律依據的,一定要按流程來進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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